女子高鐵上霸座紋絲不動被拘留5日
女子高鐵上霸座紋絲不動被拘留5日,近日,一名女子強行霸占他人座位,拒不配合乘警和列車工作人員工作,嚴重擾亂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女子高鐵上霸座紋絲不動被拘留5日。
女子高鐵上霸座紋絲不動被拘留5日1坐高鐵按號落座是常識,不過總有些人認為買票后想怎么坐就怎么坐,被勸說后仍拒不讓座,等來的只會是法律的制裁。
據荔枝新聞報道,近日,江蘇南京,曹先生在南京南站檢票上車后,發現座位上坐著一名中年女子,仔細確認無誤后請該女子讓座。
曹先生向列車工作人員求助,但女子拒不讓座:“他坐里面坐外面又有什么區別呢?”
列車員:“先起來吧,待會弄得大家都不好看。”她回懟:“不好看就不好看唄,大家都不好看。”
乘警三次警告,該女子依然拒不讓座,最終乘警將其強制帶離現場。列車到達鶴壁東站后,乘警將其移交至鶴壁東站派出所處理。
最終,女子因涉嫌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
網友怒贊:在多次勸導無效后,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警告,第三次警告。該拘留拘留還罰款罰款,再不能慣著了!
女子高鐵上霸座紋絲不動被拘留5日2近日,由上海虹橋開往太原南的G1956次列車上,一名女子強行霸占他人座位,拒不配合乘警和列車工作人員工作,嚴重擾亂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被鐵路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2月27日16時許,G1956次列車運行至鄭阜客專線臨泉至周口東站區間,旅客曹先生(持G1957次南京南至石家莊12車09C二等座車票)向列車長反映,一名女子(持G1956次常州北至周口東12車9A二等座車票)長時間坐在自己的座位(12車9C)上,且拒絕溝通并讓開座位,工作人員到場后,開展勸阻,但該女子仍然拒不配合。
圖說:乘警耐心勸導霸座女子。上海鐵路警方供圖(下同)
民警告知其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并要求其將座位讓出來,均遭到了張某拒絕。為了維持列車正常秩序,民警在對其多次警告無果后,將其強制帶離現場,至餐車進行處理,據張某交代,她上車后看到9C座位并無旅客,為圖進出方便,就坐在曹先生的位置上,曹先生在和她溝通時,她認為自己車程短,并不愿意將座位還給曹先生。
列車到達鶴壁東站后,乘警將張某移交至鶴壁東站派出所處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鐵路警方對張某涉嫌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法行為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女子高鐵上霸座紋絲不動被拘留5日3近日,在從上海虹橋開往太原南的G1956次高鐵列車上,一名女子強行霸占他人座位,拒不配合列車工作人員工作,嚴重擾亂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上海鐵路公安處乘警支隊民警接到列車工作人員報警后前往處置,民警要求其將座位讓出來,遭到了該女子的拒絕,乘警依法將其強制帶離現場。最終,該女子張某涉嫌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2月27日16時20分許,旅客曹先生從南京南火車站購票上車,當走到12號車廂時,發現自己的座位上坐著一名中年女子。曹先生仔細核查了車票,確認座位無誤后便請女子讓座。這名女子聽了曹先生的話后,地說:“我的座位在里面,你坐里面好了”。曹先生有些惱怒,和女子理論了幾句,誰知女子竟然撒起了潑。曹先生無奈只好去找列車工作人員求助。
很快列車長與列車員趕到了現場,查看了曹先生的車票后,要求該女子出示車票和身份證件。該女子極不情愿地拿出車票后,列車長發現其座位是在9A靠窗的位置,而她坐在靠近過道9C屬于曹先生的位置上。列車長要求其起身讓座,但無論怎么溝通,女子始終無動于衷,一屁股坐在座位上不肯挪動,甚至揚言要把事情搞難看,列車長隨即報警。
乘警接到報警后,立即前往處置,但該女子仍然拒不配合,乘警對其多次警告已擾亂了列車秩序,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要求女子將座位讓出來,均遭到了女子拒絕。為了維持列車正常秩序,民警在對其多次警告無果后,將其強制帶離現場,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列車到達鶴壁東站后,乘警將其移交至鶴壁東站派出所處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鐵路警方對張某涉嫌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法行為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張某被移交至鶴壁東站派出所 上海鐵路公安處供圖
經了解,張某上車后看到9C座位并無旅客,為圖進出方便,就坐在曹先生的位置上,曹先生在和她溝通時,她認為自己車程短,并不愿意將座位還給曹先生。甚至認為列車長和曹先生有意在刁難她,心里賭氣便不肯讓座,沒想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
法律規定高鐵霸座處罰是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是指賓館、商場、銀行、本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違反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直接或者間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權益損害,應當承擔損害的賠償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如果損失無法確定,應當承擔一個比較合理的固定數額。但要注意的是,因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原因導致延誤的,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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