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相關法律?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18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量刑標準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犯罪構成: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8條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nbsp;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所謂背信行為,是指行為人破壞與其任職的上市公司之間的法律確認的信任關系,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從事了六種非法活動,即: (1)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2)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3)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4)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5)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本罪的主體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惡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也以本罪論。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是背信行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上市公司造成財產上損害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上市公司享有比非上市公司更多的權利,傷勢公司的職員不得背棄相關的法律條文,實施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否則受害者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之后,向當地的司法機關起訴。但是就司法實踐來說,此種類型的案件審理證據是比較難收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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