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是什么
法律分析: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包括:1、商業秘密權利人建立保密制度,將有關信息明確列為保密事項。2、商業秘密權利人沒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確要求對某項信息予以保密的。3、商業秘密權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雖然沒有明確該項信息是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規定,該項信息是屬于保密范圍的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商業秘密保護有哪些內容
應遵守涉密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涉密人員應當遵守的保密紀律和有關限制性規定; 因履行保密職責導致涉密人員利益受到損害,資質單位給予補償的規定; 涉密人員因違反保密規定而被無條件調離涉密崗位或給予辭退等處罰的規定; 因認真履行保密職責,資質單位給予涉密人員獎勵的規定; 涉密人員應當遵守的其他有關事項。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內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范圍、內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內容。明確保密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于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于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毀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秘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約定保密期限,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于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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