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不下去了怎么申請破產
公司經營不下去了申請破產的流程如下:
1、評估公司財務狀況:需要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全面評估,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等,以了解公司的財務健康狀況;
2、尋求專業意見:可以向財務專業人士、律師、破產管理人等咨詢意見,了解破產申請的相關流程和注意事項;
3、確認破產理由:需要確認公司無法償還債務、無法繼續經營的具體理由,如市場變化、經營不善等;
4、提交破產申請:根據公司所在地的相關規定,準備好破產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向當地破產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并繳納相關費用;
5、破產管理程序:一旦破產申請被受理,會啟動破產管理程序,包括清算資產、清償債務、處理員工權益等,由破產管理人負責完成。
公司需要申請破產,需要準備以下資料:
1、申請書:公司需要書面提出申請,說明破產的原因和情況,提出解決方案。
2、公司證件:需要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證件。
3、財務報表:需要提供公司最近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4、債權債務清單:需要提供公司的債權債務清單,包括債權人、債務人、債務數額、擔保方式等。
綜上所述,在申請破產前,企業應當盡力挽救經營局面,如尋找資金支持、調整經營策略等,以盡量避免破產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公司破產怎么申請
法律主觀:
公司破產的申請流程如下: 1、由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2、由法院決定是否受理。 3、法院決定受理的,及時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4、制定和執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5、破產程序終結,申請注銷登記。 其中,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書面破產申請。 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 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7、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賬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賬號、資金等。 8、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9、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10、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11、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12、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而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破產申請流程
法律分析:申請破產的程序是:1、由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2、由法院決定是否受理;3、法院決定受理的,及時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4、制定和執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5、破產程序終結,申請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后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并載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企業破產流程
公司破產流程為:
1、破產申請;
2、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或者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產管理人;
3、指定破產管理人。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總經理,監事等人員不再行使原有職權,公司需要交給破產管理人管理;
4、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破產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破產企業,負責破產企業的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破產企業的日常事務都由破產管理人決定;
5、審計、評估。破產企業管理人由非審計、評估機構擔任的,需要委托審計、評估機構對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和企業的財產價值,為下一步的財產處置提供依據;
6、接受債權申報。公司的債權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債權申報通知書之日起即可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產案件后,應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管理人根據債權人的申報制作債權登記表,記錄債權人的申報情況,包括債權人名稱、債權數額、債權形成時間及形成原因等;
7、召開債權人會議。由于公司破產清算,可能使債權得不到清償,或者得到清償的比例極小。因此,法律規定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企業破產清算基本流程:
1、 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3、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應當按照比例分配。
綜上所述,公司破產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審理和裁定才能確認,不經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自身不能進入破產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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