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可以由哪些人員組成
清算組成員 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風險提示: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清算組成員最少幾個人
清算組成員最少應該由3人組成。
公司申請破產清算時,應當組成清算組,由不少于3人組成。清算組成員應當由申請破產的公司、債權人和監督人等相關方面的人員組成,以確保清算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時,清算組成員的人選應當獲得當事人的同意,并經過法院的批準。
清算組人員的組成是:
1、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逾期不成立的,由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
清算組成員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獨立性,不受任何利益干擾;
3、具有高度的誠信和職業道德,不得有不良記錄;
4、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能夠完成清算工作;
5、沒有與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關系。
綜上所述,清算組成員應當在組建時簽署書面聲明,保證在清算期間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債權人和其他有關人的利益,不得泄露與清算有關的商業保密信息,不得利用清算工作謀取個人利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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