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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消費稅征收范圍(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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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全文

第一部分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減稅、免稅項目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2。避孕藥品和用具;3。古舊圖書;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二)1998年8月1日起,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1)軍隊用糧;(2)救災救濟糧;(3)水庫移民口糧。

  (三)2001年8月1日起,納稅人經營下列貨物免征增值稅:(1)農膜;(2)生產銷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3)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注:從2008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磷酸二銨產品免征增值稅。

  (四)從2005年7月1日起,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增值稅由先征后返50%調整為暫免征收增值稅。

  (五)2007年7月1日起,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六)自1999年11月1日起,對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七)自2000年7月10日起,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八)自1994年6月1日起,對公安部所屬研究所、公安偵察保衛器材廠研制生產的列明代號的偵察保衛器材產品(每年新增部分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后下發)凡銷售給公安、司法以及國家安全系統使用的,免征增值稅;銷售給其他單位的,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勞動工廠生產的民警服裝銷售給公安、司法以及國家安全系統使用的,免征增值稅;銷售給其他單位的,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九)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免征增值稅。

  (十)2001年8月1日起,生產銷售飼料產品可免征增值稅,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包括:(1)單一大宗飼料。其范圍僅限于糠麩、灑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于95%的飼料。(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后,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4)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5)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

  (十一)從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料。產品執行標準為:有機肥料NY525-200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機肥NY884-2004。

  (十二)2009年1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及勞務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后達到一定水質標準,并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的有關規定。

  2.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膠粉應當符合GB/T19208—2008規定的性能指標。

  3.翻新輪胎。翻新輪胎應當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規定的性能指標,并且翻新輪胎的胎體100%來自廢舊輪胎。

  4.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

  特定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巖)棉。廢渣,是指采礦選礦廢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和其他廢渣。廢渣的具體范圍,按附件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執行。

  5.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包括城鎮污水和工業廢水)處理后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或達到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業務。

  (十三)從2001年7月1日起,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埋費,免征增值稅。

  (十四)從1998年1月1日起,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給予免征增值稅的照顧。

  (十五)自2001年8月1日起,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采購的貨物免征增值稅,同時允許銷售免稅貨物的單位,將免稅貨物的進項稅額在其他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十六)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征增值稅。

  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是指農業節水滴灌系統專用的、具有制造過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裝置、能夠以滴狀或連續流狀出水的水帶和水管產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準要求進行生產,并與PVC管(主管)、PE管(輔管)、承插管件、過濾器等部件組成為滴灌系統。

  (十七)從1999年3月11日起,對拍賣行受托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增值稅。

  (十八)從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十九)從2002年9月12日起,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以下品種: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以下簡稱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稅。

  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憑證》),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十)從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可抵免稅額=價款÷(1+17%)×17%,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二十一)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二十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二十三)從2012年10月1日起,納稅人批發、零售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鮮活肉免稅范圍包括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分割的鮮肉、冷藏或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免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蛋殼。

  (二十四)自2011年8月1日起,對銷售自產的以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稅。生產原料中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構)筑廢物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應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25176—2010)的技術要求;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應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術要求。

  (二十五)自2011年8月1日起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征增值稅。垃圾處理是指運用填埋、焚燒、綜合處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對垃圾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污泥處理處置是指對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

  二、即征即退項目

  (一)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

  1.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應當符合GB10621—2006的有關規定。

  (2)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包括利用垃圾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銷售的電力或者熱力。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

  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

  (3)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

  (4)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舊瀝青混凝土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

  2.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軍用發射藥在生產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副產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濃度不低于15%)、硫酸銨(其總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在生產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6)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具體范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執行。

  3.自2011年8月1日起,對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政策:

  (1)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

  (2)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生產燃料的資源比重不低于60%。

  (3)以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為原料生產的干化污泥、燃料。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4)以廢棄的動物油、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飼料級混合油。飼料級混合油應達到《飼料級混合油》(NY/T913-2004)規定的技術要求,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5)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6)以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為原料生產的乳化油調和劑及防水卷材輔料產品。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70%。

  (7)以人發為原料生產的檔發。生產原料中90%以上為人發。

  4.自2011年1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農作物秸稈等3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的木(竹、秸稈)纖維板、木(竹、秸稈)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為原料生產的箱板紙。

  5.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自2011年1月1日起,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蔗渣漿、蔗渣刨花板及各類紙制品。生產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自2011年8月1日起,以粉煤灰、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氧化鋁、活性硅酸鈣。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25%。

  (3)自2011年8月1日起,利用污泥生產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4)自2011年8月1日起,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瓷絕緣子、煅燒高嶺土。其中瓷絕緣子生產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燒高嶺土生產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5)自2011年8月1日起,以廢舊電池、廢感光材料、廢彩色顯影液、廢催化劑、廢燈泡(管)、電解廢棄物、電鍍廢棄物、廢線路板、樹脂廢棄物、煙塵灰、濕法泥、熔煉渣、河底淤泥、廢舊電機、報廢汽車為原料生產的金、銀、鈀、銠、銅、鉛、汞、錫、鉍、碲、銦、硒、鉑族金屬,其中綜合利用危險廢棄物的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二)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

  1.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安置殘疾人就業限額即征即退

  自2007年7月1日起,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月平均安置殘疾人占在職職工總數25%以上,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10人以上),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三、按簡易辦法征收項目

  (一)從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從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三)從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四)從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注:2011年1月1日起廢止,財稅〔2012〕39號)。

  (五)2009年1月1日起,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六)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七)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計稅方法。

  四、起征點

  (一)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

  (二)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三)我區增值稅起征點:

  1.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

  3.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第二部分消費稅優惠政策

  一、免稅項目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子午線輪胎免征消費稅。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對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費稅。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產企業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按實際耗用數量暫免征消費稅。

  二、退稅項目

  自2011年10月1日起,對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的企業購進并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暫退還所含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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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十的稅率征收的什么項目

1、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取得所得與設立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或者未在我國設立機構、場所,卻有來源于我國的所得的,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低稅率20%(實際減按10%)的稅率征收。

2、一般納稅人: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稅收優惠項目:對主營業務為郵政、電信、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業的納稅人,按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4、消費稅-酒及酒精:其他酒包括糠麩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復制酒、果木酒、汽酒、藥酒,用稗子釀制的白酒比照糠麩酒征收 10% 。

5、消費稅-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非金銀首飾包括各種珠寶首飾和經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種珠寶玉石,在生產環節銷售環節按 10% 征收消費稅。

擴展資料:

據2019年3月21日財政部公布的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三部門發布《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稅率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增值稅稅率16%調為13% 10%調為9%

2019年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和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歡迎閱讀!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六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第八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第九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十條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稱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第十三條混合銷售行為依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的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

  第十四條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第十五條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第十六條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十七條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所稱買價,包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第十八條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四)項所稱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第十九條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第二十條混合銷售行為依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的,該混合銷售行為所涉及的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一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六條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第二十七條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發生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免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除外),應當將該項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條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三十條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第三十一條小規模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售額中扣減。

  第三十二條條例第十三條和本細則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第三十三條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第三十五條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第三十六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第三十七條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第三十九條條例第二十三條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僅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第四十條本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高檔手表在什么環節繳納消費稅

法律分析:
一、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除了下調稅率之外,本次深化增值稅改革還配套實施了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加計抵減、試行增量留抵稅額退稅制度等幾項政策。
二、消費稅
2018年11月5日,為配合增值稅轉型升級改革,國務院對《消費稅暫行條例》進行了相應的修訂。
目前增收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有14種:主要有煙、酒及酒精、化妝品、成品油、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鞭炮焰火、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汽車輪胎、小汽車、摩托車等。
消費稅選擇生產、零售或進口某一環節一次征收,不是在各個流轉環節多次征收。
消費稅的稅率多數適用比例稅率,成品油稅目和甲類、乙類啤酒、黃酒等稅目適用定額稅率,甲類、乙類卷煙和白酒等同時使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即復合稅率。

法律依據:
《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二條 消費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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