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和解的程序是怎樣的
破產和解的程序如下: 1、債務人到人民法院申請和,提交和解協議草案; 2、法院裁定和解后進行公告; 3、召開 債權人會議 ,對和解協議進行表決; 4、決議通過后執行協議,和解程序終結。《 企業破產法 》第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 債務人破產 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
企業破產和解流程具體是什么
破產和解流程有以下步驟:
1、債務人提出和解協議草案,并申請和解;
2、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裁定和解,予以公告;
3、和解程序終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
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第一百條
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
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破產重整清算和解
法律分析:破產重整是現代破產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又名“重組”、“司法康復”,或者“重生”。破產法規定了三種制度: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破產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就延期償還和減免債務問題達成協議,中止破產程序的一種方法。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破產和解的條件是什么
破產和解的條件包括債務人具有破產原因,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此外,債務人還需要具有和解的誠意,并能夠提出可行的和解方案。
首先,債務人需要具備破產原因,這是申請破產和解的基本條件。如果債務人沒有破產原因,那么就不需要進行破產和解程序。其次,債務人需要具有和解的誠意,這意味著債務人要真誠地愿意與債權人進行協商和妥協,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如果債務人沒有和解的誠意,那么破產和解程序就很難取得成功。
在實踐中,債務人需要提出一個可行的和解方案,這是破產和解程序中的關鍵步驟。和解方案需要得到債權人的認可和法院的確認,因此方案必須合理、可行,并能夠保證債務人的再生和債權人的權益得到保障。例如,債務人可以提出通過分期付款、債務重組等方式來清償債務,這些方案需要經過債權人的評估和認可。
總之,破產和解的條件包括債務人具有破產原因、具有和解的誠意,并能夠提出可行的和解方案。這些條件的滿足是破產和解程序成功的關鍵,也是保障債務人和債權人權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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