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沒有個人申請破產法,個人在無力償還時法院就不能執行了。
欠了很多錢沒能力償還,對方很可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建議積極還款,如果有能力還不還的,對方獲得勝訴判決就可以對你強制執行。向法院申請停止利息,如果是民間高利貸借貸,法院會支持。
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
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于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企業法人才能申請破產,沒有關于個人破產保護的法律規定,個人是不能申請破產保護的。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
個人申請破產必須是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即便是申請了破產,也不是說就不用償還債務了。法院會根據申請人的情況對債務進行部分減免,但是只能是一小部分。債務人申請破產后,還應該想各種辦法,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企業法人才能申請破產,沒有關于個人破產保護的法律規定,個人是不能申請破產保護的。
企業法人申請破產的條例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當企業法人有上述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辦理。
企業法人申請破產流程如下:
債務人具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
申請破產的利弊如下:
個人申請破產的利:
1、保護家庭和個人
個人破產制度的設立,對于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來說,可以通過個人破產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債務,使其能夠重新通過努力實現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從這個意義上講,個人破產制度對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或家庭來說,實際上能夠起到相當的保護作用;
2、保護“債”的履行
個人債務人作為個人破產法的適用對象,其實可具體分為負債的自然人個人或消費者個人;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其他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和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這幾類個人債務人在我國市場經濟實踐中所占數量極大。
個人申請破產的弊:
1、金融體系不能適應個人破產制度;
2、個人消費方式以及個人信用傳統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二)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
(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第八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債務人核對以下情況:
(一)債權的真實性;
(二)債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的到期債務中所占的比例;
(三)債務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第九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告知債權人先行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條
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補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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