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不參與公司管理,出現(xiàn)問題誰負責
企業(yè)法人有公司法人沒有參與經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企業(yè)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則產的。
一、公司法人沒有參與經營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有公司法人沒有參與經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企業(yè)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則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此外,在企業(yè)的偷稅漏稅、走私、消防、安全生產等等方面,法律要求法定代表人對企業(yè)的違法、犯罪行為負責、有關機關可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二、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yè)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yè)/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yè)/公司承擔因自身過錯而產生的民事責任。但由于單位違法可能會受到雙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單位責任外,法定代表人作為主管人員也應當承擔個人法律責任,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yè)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后,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人是公司對外所從事一切活動的代表人員,即使是沒有參加實際的經營活動,在法律上面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法律當中規(guī)定了對于企業(yè)承擔責任的狀況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連帶承擔責任的具體情形,包括超出核準范圍進行經營的。
掛名法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掛名法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掛名法人的法律責任概述
掛名法人在法律上享有與實際經營者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對公司財產的管理、使用、處置等權力,同時也需承擔公司因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因此,掛名法人應當謹慎對待自己的身份和職責,確保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
二、掛名法人需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掛名法人需對公司的債務、合同違約等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即使掛名法人并未實際參與相關事務,但因其法律身份,仍需對外承擔責任。
2.行政責任:若公司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如偷稅漏稅、違規(guī)經營等,掛名法人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包括罰款、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
3.刑事責任:在某些情況下,如公司涉嫌犯罪活動,掛名法人可能因涉嫌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掛名法人如何避免法律風險
1.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規(guī):掛名法人應了解與公司經營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確保公司的經營活動合法合規(guī)。
2.審慎選擇合作伙伴:掛名法人應謹慎選擇與實際經營者合作,避免與不法分子或不良企業(yè)產生關聯(lián)。
3.及時退出掛名身份:如掛名法人發(fā)現(xiàn)公司存在嚴重違法違規(guī)行為或自身無法承擔相應責任時,應及時退出掛名身份,以避免進一步承擔法律風險。
綜上所述:
掛名法人作為公司的法律代表,需承擔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內的法律責任。因此,掛名法人應充分了解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審慎選擇合作伙伴,并在必要時及時退出掛名身份,以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規(guī)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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