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議修改公司章程,一般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建議。董事會對公司經營情況以及章程的執行和變化情況較為了解,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關公司發展的大局,不得在會間的臨時提出。 二、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股東,公司章程修改屬于股東(大)會會議審議事項。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 三、股東(大)會決議,一般情況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東(大)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四、種類股股東的同意,當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種類股股東的利益時,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章程修改需要經過種類股股東同意這一程序。 五、特定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需報主管機關批準。 六、特定章程變更事項的公告,章程變更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比如經營范圍是章程必須記載事項,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 七、公司章程變更登記,公司章程變更后,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