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程序為:企業出現破產事由;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成立清算組并辦理備案;通知、公告債權人;債權申報和登記;破產財產分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破產原因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非全民所有制企業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其中存在下列問題:企業破產法將債務人嚴重虧損作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原因,又將經營管理不善作為嚴重虧損的原因。企業破產法將企業的計劃性虧損、政策性虧損、國家調整經濟政策或宏觀決策失誤等造成的不能清償的到期債務排除在破產原因之外,對債權人的利益保護不夠充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7條還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這里未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加以“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的限制。如債務人不屬于“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最終不能宣告其破產,債權人申請破產就失去了實際的意義。民事訴訟法對破產原因的規定有所發展,不再要求經營管理不善,但仍將嚴重虧損作為破產原因的實質內容,忽視了并無虧損或虧損不嚴重的情況。相比較,公司法的規定較合理,公司法將破產原因確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在破產實務中,法院應側重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一客觀標準來認定企業是否達到破產條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且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呈連續狀態。這三個構成破產原因的條件缺一不可。以上就是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分析:申請破產保護的流程操作有:申請破產則首先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書面破產申請、企業主體資格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與企業投資情況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