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怎么確定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確定方法如下:
1、關于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問題,首先需看雙方合同的約定。如果在買賣合同中有對管轄地進行明確約定的,則以約定的地點為管轄地;
2、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則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所有合同糾紛的管轄地都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來管轄。
民事訴訟管轄權確定的原則如下:
1、便于當事人進行訴訟。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應當以有利于當事人行使訴權為出發點,采用就近訴訟的原則,為當事人起訴、應訴提供方便,避免當事人因涉及訴訟造成過重的負擔,浪費人力、物力,影響正常工作和生活;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這是民事訴訟確定管轄的重要原則,是保證人民法院及時審理民事案件,提高辦案效率的原則。在確定案件的管轄時,應從客觀實際出發,考慮到法院工作的實際情況和案件的需要,以利于人民法院順利地完成其審判任務;
3、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是保障案件審判質量的重要原則。在確定管轄時,根據各級人民法院職權范圍和各類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分別確定了案件的管轄。例如為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干擾,規定了對合同糾紛的協議管轄;為便于排除和避免某些行政干預因素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業務素質及設備條件,規定了管轄權的轉移和指定管轄,并適當地提高了某類案件的審級,以利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審判;
4、兼顧各級人民法院的職能和工作均衡負擔。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的職權和分工不同。基層人民法院最接近當事人,為便于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提供了方便條件。第一審民事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高級人民法院不僅依法要審理部分第一審民事案件,而且還要審理上訴(二審案件),并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和業務指導,因而不宜過多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5、確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為便于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及時、正確的行使審判權,在立法上應采用明確、具體規定的形式確定管轄,這對于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一目了然,不因管轄不明發生爭議,有利于及時行使審判權和訴權;
6、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這是針對涉外民事案件確定管轄的原則,也是獨立主權國家司法原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確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時,應當著眼于盡量擴大我國人民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管轄的范圍;從而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人民的重大經濟利益;
7、管轄恒定原則。管轄恒定是指確定案件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綜上所述,如果在買賣合同中有對管轄地進行明確約定的,則以約定的地點為管轄地。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則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所有合同糾紛的管轄地都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來管轄。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以約定的地點為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買賣合同履行地管轄權規定
法律主觀:
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可以在條款中直接說明如果發生糾紛,應該去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這樣就可以確定管轄法院時合同履行地。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網絡買賣合同管轄權規定
買賣合同管轄權的規定有,買賣雙方可以協商約定由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有約定的,按其約定;無約定的,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一、網絡買賣合同管轄權規定 被告住所地:網絡經銷商所在地,消費者在提起維權訴訟前,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的規定,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網絡經銷商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從而據此確定網購消費合同訴訟的被告及其住所地。 網購消費合同的履行地:新《民訴法解釋》第20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按照該條的規定,網購消費合同的履行地有約定履行地和法定履行地之分,約定履行地以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明確約定為準,法定履行地則根據買賣合同標的之交付方式的不同,分別將買受人住所地、收貨地確定為法定履行地。 二、不動產買賣合同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關于不動產有關的糾紛的管轄法院問題,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然而,關于此處規定的“不動產糾紛”這一籠統概念如何理解,理論和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一切與不動產有關的糾紛都屬于“不動產糾紛”,都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另一種觀點認為,此處“不動產糾紛”應理解為不動產物權糾紛,而不能把所有涉及不動產的糾紛都歸于專屬管轄的范圍。 鑒于不動產糾紛非常復雜,如果將所有涉及不動產的糾紛都歸于專屬管轄的范圍,不僅可能造成現實中審理案件的不便,且有悖專屬管轄設立的初衷;國外的通行做法也并未將所有涉及不動產的糾紛都適用專屬管轄而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而是僅將不動產物權糾紛歸于專屬管轄的范圍。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12月8日作出的《關于債務糾紛案管轄問題的通知》中,認為該案雖然涉及房地產,但案件糾紛是純粹的給付貨幣的債務糾紛,由雙方約定管轄法院并無不當,并不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通過這個《通知》也可以看出最高院也傾向于不能籠統地將所有涉及不動產的糾紛都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管轄,而是要分清該糾紛的本質究竟是不動產物權糾紛還是僅僅是因該不動產而產生的其他債權債務糾紛。 故此,涉及不動產的糾紛,除了實質涉及物權的糾紛而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外,如果并非涉及不動產物權的糾紛,而僅僅是因該不動產而產生的其他債權債務糾紛,應當允許當事人按照法律約定管轄法院而排除專屬管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不動產所在地大多數情況下均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因此而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不動產法院受理該糾紛并非基于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而是基于當事人合意約定由作為合同履行地的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買賣合同管轄的法律規定 (一)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確定管轄的一般規范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買賣合同作為一種典型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該條規定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轄權。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雙力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所以,如果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有管轄條款的,應當首先按其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二)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范 對于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的確定,《民事訴訟法》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民訴法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相當于我們現在所說的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一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為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7月11日法經〔1995〕206號)《關于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交貨地點,但部分貨物沒有在約定的交貨地點交付,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復函》明確,此種情況下仍以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管轄權。
買賣合同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法律主觀: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買賣合同訴訟管轄是可以約定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當事人有約定的,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雖然當事人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但是當事人約定的法院必須屬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將面臨法院不予受理的后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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