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一般程序:立案;調查取證;整改通知、行政處罰通知、組織聽證下達聽證通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簡易程序: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三、聽證程序:行政機關告知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行政機關自聽證會七日前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在我國法律中,根據違法犯罪的法律手段,其中行政處罰就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經常使用的制裁手段。當然在執行行政處罰的時候,也是按照規章制度辦事。
一、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步驟有哪些
1、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對于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
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并可以依法進行檢查。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辦案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于兩人。調查取證時,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
當事人認為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辦案人員認為自己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3、核審
案件核審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實施。核審完畢,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準后,由辦案機構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1)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營業、責令停止廣告業務等;
(2)吊銷、收繳或者扣繳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經營許可證、撤銷商標注冊、撤銷特殊標志登記等;
(3)對公民處以三千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
(4)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達到上述第(三)項所列數額的行政處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后,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而加重行政處罰。
5、處理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經過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6、行政處罰的執行
處罰決定作出并送達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二、行政處罰種類有哪些
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追訴的法定期限
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謂 行政處罰 的程序,是指由 行政處罰法 規定的,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和制度。行政處罰 法規 定的行政處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簡易程序是對違法事實確鑿且有法定依據、處罰較輕的行為,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且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 警告 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行為除了按照簡易程序處罰以外,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給予行政處罰。對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 證據 ,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申辯和聽證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同時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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