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續
1、改名字需要的手續,具體如下:
(1)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并且提交相關的材料;
(2)戶籍登記機關依法審查申請材料;
(3)符合條件的,核準變更,發給新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改名字的流程有哪些
改名字的流程,具體如下:
1、未成年人改名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如父母離異的也只需要監護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
2、成年人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持相關的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即可;
3、填寫改名申請提交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填寫更名申請。
三、對于改名字有什么規定
對于改名字的規定,具體如下: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經營范圍發生變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變更公司名稱時,需要到工商登記部門做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但在做變更之前,名稱需要進行核準后才能去做更名。下面小編就來詳細說明公司名稱變更具體要怎么辦理。
一、名稱變更核準資料
公司變更名稱需要預先核名,可以到網上核名,也可以到辦事大廳窗口領取核名表格,填寫核名資料,核準新的公司名稱,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跟公司注冊登記時一樣,核名時多準備幾個名稱。
二、填寫《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領取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申請表,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然后將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股東會決議、核名通知書、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和申請表一起提交到工商管理部門,如果是委托他人代理的話,還需要提交指定代表人和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材料,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營業執照變更,一般情況下工商局受理之后第二天起七個工作日內通知領新照。
三、重新申請刻章
公司名稱變更之后,之前的公章就不能再用了,需要重新刻印新的公章。這時需要帶上舊的公司公章和公章、新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驗原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蓋公章驗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驗原件)、刻章申請書(蓋公章)到轄區派出所辦理申請刻章備案。
四、國地稅變更
公司名稱發生變化,國地稅稅務登記證也需要進行變更,需要的資料有:原國、地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國、地稅的稅務變更申請表(蓋公章)、新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蓋公章驗原件)到國地稅去做稅務登記證的變更。
營業執照改名字需要辦理如下手續:
1、核準公司新名稱(到工商局窗口領取核名表格,填寫核名資料,核準新公司名稱。提供5個以上名稱)。
2、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3、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承諾書、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核名通知書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
4、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5、變更稅務登記證(稅務局辦理)。
6、變更銀行信息(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7、重新刻公章。
線上流程:
1、打開并登錄“浙里辦”軟件,然后在首頁,點擊“全部”。
2、打開線上一站辦頁面,選擇“按部門”,再點擊“市場監管局”。
3、在市場監管局頁面上,點擊“市場監管業務辦理”。
4、進入市場監管業務辦理程序,點擊“變更備案”。
5、在就更登記申請頁面,選擇“全程電子化”進入辦理變更即可。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企業名稱的變更登記是企業變更登記的一種。企業申請變更名稱,應向其登記主管機關提出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填寫《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發照機關備案章;
3、起5個新名稱字號(商號)。
按照有關規定,企業申請變更名稱應當報經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并且企業的名稱變更申請應當在主管機關或審批機關批準后的30日內提出。
變更后的營業執照不同點:
1、名稱變更,公章上面加蓋的公章。
2、公司的經營地址變更,是屬于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公司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3、公司的注冊地與辦公地點不一致,但是如果注冊地和經營地不一致的,可能造成隨意的后果。
4、公司住所變更涉及到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更名的注意事項:
企業變更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如名稱中使用""集團""、""股份""、""進出口""字詞的,應分別提交有關部門同意成立集團、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批準文件。
辦理企業集團名稱登記或申請核心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詞時,除提交上述企業名稱變更材料外,還應提交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企業集團的批準文件、組建企業集團的申請報告、企業集團的章程及集團成員單位的名單。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如超出了其登記主管機關的名稱登記管理權限,應由其登記主管機關按企業名稱核準權限劃分,報該變更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經核準后,方可辦理名稱的變更登記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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