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一種方式,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幾種情形:
根據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引起股權轉讓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即股東之間可以自由地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通過,也沒有其他任何限制。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兼具“資合性”與“人合性”比較重視股東之間的信任與合作關系,為盡量維護公司股東的穩定,保證公司經營的延續性,所以對于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出資,在保證股權自由轉讓的基礎上,予以了一定的限制即“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里所定的“過半數”應如何理解?股東會的表決一般有兩種模式,一是人數決,即一人一票,二是股份決,即一股一票,新《公司法》對此只做了原則性的表述,實踐中應如何把握?我認為,此處“其他股東過半數”應是指股東人數超過一半,即實行的是一人一票的人數決,而非股份決,其理由:
1、根據有限公司“資合”與“人合”的雙重性質,《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第三者轉讓股權進行限制,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的“人合”因素,在于維系公司股東之間的穩定關系,因此股東會議在對“人合”性質的事項進行決議時,應當實行“一人一票”制。
2、根據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相關的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兩條明確表述的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指的是資本決,考慮的是有限公司的“資合”因素。所以從條款的對比中不難判斷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股東過半數同意”,應是股東人數的過半數。
股權的強制執行而引起的轉讓
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權的強制執行是股權轉讓的一種形式,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執行程序,依據債權人的申請,在強制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時,以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的一種強制性轉讓措施。
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引起的股權轉讓
根據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精神,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的條件在實體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該公司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即公司在5年中每一年都盈利,并且每一年在依法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還有利潤可以分配給股東,但公司卻沒有一年向股東分配利潤。2、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轉讓其主要財產。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新《公司法》增加這一規定的原因是由于近年來在實踐中,因股東間的壓制,公司僵局及股東個人情況的變化等使得以退股為目的而發生的訴訟逐漸增多,但法律又無明文的規定或其它的救濟手段,針對上述現狀,新《公司法》在對他國的公司法立法情況的比較及考察后,突破了傳統的資本制度的理念引入了退股制度即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
(五)股東資格的繼承取得引起的股權法定轉讓
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條原則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民死亡后其遺產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股東的出資作為股東的個人合法財產,在自然人股東死亡后,也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后,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了股權,依法享有資產權益,參與重大決策等各項股東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轉讓 評估的法律規定 市場經濟是以價值為中樞的現代經濟,而資產評估為資本市場、資本運營、資產管理、價值管理提供了市場價值尺度,它的獨立性、客觀性、專業性形成了市場經濟所需要的公正性。在股權轉讓活動中,由于資產評估可以公正的證明股權價值,不僅是股權交易雙方協商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也是稅務機關開展稅收工作的重要參照。資產評估,是股權轉讓中必不可少的股價前置程序,交易雙方根據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進行后續轉讓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則通過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開展征稅工作,并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參照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1、《股權轉讓所得 個人所得稅 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應當報送的資料包括: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第十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的 土地使用權 、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 知識產權 、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個人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需要對土地、房產、知識產權等資產進行評估,并在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資產評估報告。2、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把企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轉讓、合并的情況,如企業兼并、購買、出售、重組聯營、股份經營、合資合作經營、擔保等,以上行為都涉及到企業價值的評估問題,以便確定合資或轉賣的價格。從稅務處理的角度講,為了促進企業壯大,同時保障國家稅收,針對企業重組業務,法律規定,重組各方選擇并使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均需在申報納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評估報告。根據《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第四條,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除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所稱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情形外,重組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和申報資料。合并、分立中重組一方涉及注銷的,應在尚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前進行申報。3、為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對于涉及國有資產的經濟行為,包括股權轉讓在內,法律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4、一般而言,除上述情形外,中外合資公司股權轉讓、涉及 上市公司 或擬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或其他特定情況,為驗證擬轉讓股權的價值及交易價格的公允性,需進行審計和評估。納稅人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對于需要資產評估的情形,應聘請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同時對于如何確定交易價格以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風險應加強重視綜上所述,就是關于 股權轉讓評估的法律規定 有哪些相關內容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此可見,公司及個人在股權轉讓前開展稅務籌劃,需要充分考慮到資產評估的法定要求,合理選擇籌劃的方法和恰當的途徑,才能控制潛在的稅務風險。
股權轉讓必須評估嗎?
要辦理股權的評估,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第一,股東所擁有的股權的證書文件。包括股權的比例、所擁有的股權是哪個公司的、股權人的具體身份證書等資料;第二,股東也需要提供股權所屬公司的資產情況和經營收益情況等證明文件。如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車輛行駛證及其他相關權屬資料、公司各項資產及負債清單等材料;第三,股東還需要提供該公司前三年的財務報表、賬本、審計報告、納稅申報表。并且這里所說的評估,要找專門的股權評估機構進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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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評估是指對資產、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等股權的評估,對于投資后整體價值評估方面的工作較少。股權投資是指投資主體以現金資產、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等直接投入到被投資企業,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從而通過控制被投資企業獲取收益的投資行為。
控股型股權投資評估
(1)評估思路
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整體評估后再測算股權投資的價值
對被投資企業整體評估,基準日與投資方的評估基準日相同
(2)不能夠將被投資企業的資產和負債與投資方合并,而應該單獨評估股權投資的價值,并記錄在長期股權投資項目之下。
(3)評估人員評估股東部分權益價值,應當在適當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考慮由于控股權和少數股權等因素產生的溢價或折價。資產評估人員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是否考慮了控股權和少數股權等因素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非控股型股權投資(少數股權)評估:
(1)對于非控股型股權投資評估,可以采用收益法。
對于合同、協議明確約定了投資報酬的長期投資,可將按規定應獲得的收益折為現值,作為評估值
對到期收回資產的實物投資情況,可按約定或預測出的收益折為現值,再加上到期收回資產的現值,計算評估值。
對于不是直接獲取資金收入,而是取得某種權利或其他間接經濟效益的,可通過了解分析,測算相應的經濟效益,折現計值
對于明顯沒有經濟利益,也不能形成任何經濟權利的投資則按零價值計算。
(2)在未來收益難以確定時,可以采用重置價值法進行評估。
即通過對被投資企業進行評估,確定凈資產數額,再根據投資方所占的份額確定評估值。
如果進行該項投資的期限較短,價值變化不大,被投資企業資產賬實相符,可根據核實后的被投資企業資產負債表上凈資產數額,再根據投資方所占的份額確定評估值。
長期股權投資評估是什么
一、 股權轉讓 必須評估嗎需要,股權轉讓雙方,根據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轉讓價格,并委托相關 代理 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供主管稅務部門做征稅參考,并在合理條件下,參照資產評估報告確定股權轉讓收入。按照相關規定,自然人股權轉讓行為,轉讓方需要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征 個人所得稅 。即:以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轉讓方以原價轉讓的,不交個人所得稅。(一)法律規定股權轉讓主要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 股權投資 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二、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1、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 清算 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二)計算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執行:“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1、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3、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三)納稅人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或者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市地稅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貴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同時辦理法人和股東的變更的,則地稅部門也可同時辦理。企業自然人(個人)股東 股權變更 的,需由原主管稅務機關在《變更稅務( 社保 繳費)登記表》上加具審批意見,然后到登記分局大廳或登記外點辦理變更手續。我市納稅人辦理地稅變更登記所需資料請詳見本站首頁“分局鏈接-登記分局-業務指引-辦理變更登記需提交資料-一般變更”。所需表格請在本站首頁“分局鏈接-登記分局-業務指引-稅務登記(社保繳費登記)電子表格下載”中選擇下載。(四)如屬于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的,應按照下述規定征稅:對于自然人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個人所得稅法 》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原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財產轉讓所得以個人每次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具體計稅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財產轉讓收入-財產原值-轉讓中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從上述我們不難看出, 股權轉讓是必須經過評估 的,這是我國法律上的規定。當然股權的評估價格要在一個合理的價格,如果說價格太高,超出了我國法律的規定范疇,那么就屬于惡意的股權評估。當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請對其控訴,合理的利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長期股權投資評估是對資本的評估。長期股權投資按投資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股票投資和股權投資。 股票投資是指企業通過購買等方式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票而實現的投資行為;股權投資則是指投資主體將現金資產、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等直接投入到被投資企業,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然后通過控制被投資企業來獲取利益的投資行為。 企業的長期投資總是以其各類資產作為資本金對外投放的,且用于長期投資的資產發揮著資本的功能。長期投資評估不僅僅對被評估企業自身的評估,還需要對被投資企業或單位進行審計、驗資和評估。由于股票有上市和非上市之分,股票評估也將按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兩大類進行。
1、 有限責任公司 章程規定 股權 轉讓的條件,限制 股東 轉讓股權,其不違反 法律法規 強制性規定的,人民 法院 應當認定其效力。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應當通知其他股東,多個股東要求購買股權的,應當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讓。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公司應當召開股東會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公司未及時召開股東會的,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書面形式分別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請求其在確定的期限內答復。請求答復的期限一般不應當少于30日。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 4、(指定受讓)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公司應當在股東會議結束之日或者請求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指定異議股東購買擬轉讓的股權。 5、公司指定購買30日內,異議股東應當與擬轉讓股權的股東簽訂協議,其價格條件不能協商一致時,當事人主張以評估方式確定股權價值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向非股東轉讓股權,但公司在股東會議結束之日或者請求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未指定受讓股權,或者被指定受讓的股東在公司指定30日內不與擬轉讓股權的股東簽訂協議的,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向非股東轉讓股權。 7、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東通報轉讓價格等主要條件而與非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或者與非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價格或者其他主要條件低于向其他股東告知的價格條件的,其他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合同。前款股權轉讓合同被撤銷之后,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以協商確定的價格或者評估確定的價格購買股權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未向其他股東告知轉讓價格等主要條件,或者合同價格等主要條件低于告知的價格或者條件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以該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價格等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8、受讓人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一年后,股東主張撤銷前款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主張優先購買部分股權,導致非股東因份額減少而放棄購買的,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要求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受讓全部擬轉讓股權,其拒絕受讓全部股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10、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于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1、轉讓股權價款不足以補足出資,轉讓人又未繼續補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或者 債權人 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請求轉讓人補足出資或者在出資不足金額及利息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瑕疵或者受欺詐而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名義出資人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名義出資人賠償因股權被轉讓所造成的損失。 14、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主張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的,如不能證明受讓人為非善意,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15、因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產生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時不包括擬轉讓股權所屬公司的,應當通知該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6、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其他股東主張購買權而產生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時不包括擬受讓股權的非股東的,應當通知該非股東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7、股東轉讓國有股份的,應當對國有股權的價值進行評估,沒有評估的不影響 股份轉讓協議 的效力。有關權利人主張補充評估并補足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因為須補足的差價款過高而主張撤銷轉讓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8、當事人以股權轉讓導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一人而主張股權轉讓 合同無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股東會決議決定公司以干股或者技術股形式獎勵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并相應提高了 公司注冊 資本,且資本金從資本 公積金 中列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效力。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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