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要與第三方(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價格、交接、債權債務、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等事宜,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1、需要其他股東對自己轉讓給第三方的股份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2、需要召開老股東會議,經過老股東會表決同意,免去轉讓方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3、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4、需要找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或驗資報告。5、在上述文件簽署后30日內,向公司注冊地工商局提交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新的公司章程、審計報告等文件,由公司股東會指派的代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6、股權轉讓的債權債務一般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進行詳細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分析:個人股權轉讓的程序是:1、股東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規定轉讓股權;2、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對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3、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辦理相應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個人股權轉讓 辦理流程細節: 1、在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為納稅義務人,而受讓股權的一方是 扣繳義務人 ,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2、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 股權轉讓協議 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 繳納個人所得稅 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辦理股權變更 登記手續。 3、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股權變更登記 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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