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伙人被除名退伙的,其清算應當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而不是根據入伙時候的財產狀況,被除名退伙人負有賠償責任的可以相應對賠償數額予以扣減,有未了解的合伙事務的在了結后進行結算,退貨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之退還,首先看是否在合伙協議中有約定,可以協商決定,退還方式包括貨幣、實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五十一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法律分析: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債務;合伙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伙人退伙,在按照退伙時的生產經營和財產狀況進行必要的結算后,應根據以下兩種情況對其財產進行處理和退還:第一,退伙時,經結算,企業的現實財產少于原始出資的,按現實財產折算的份額返還退伙人;企業經營持平的,將原始出資財產返還退伙人;企業經營有盈利的,要連同退伙人原始出資和應分得的收益一起返還退伙人,即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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