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的三種基本類型
公司合并、資產收購、股權收購
一般程序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并購行為從僅有一個模糊的并購意向到成功地完成并購需要經歷下面四個階段:
1、前期準備階段。企業根據自身發展戰略的要求制定并購策略,初步勾畫出擬并購的目標企業的輪廓,制定出對目標企業的預期標準,如所屬的行業、規模大小、市場占有率等。據此在產權交易市場搜尋捕捉并購對象,或通過產權交易市場發布并購意向,征集企業出售方,再對各個目標企業進行初步比較,篩選出一個或少數幾個候選目標,并進一步就目標企業的資產、財務、稅務、技術、管理和人員等關鍵信息深入調查。
2、并購策略設計階段。基于上一階段調查所得的一手資料,設計出針對目標企業的并購模式和相應的融資、支付、財稅、法律等方面的事務安排。
3、談判簽約階段。確定并購方案之后以此為基礎制定并購意向書,作為雙方談判的基礎,并就并購價格和方式等核心內容展開協商與談判,最后簽訂并購合同。
4、交割和整合階段。雙方簽約后,進行產權交割,并在業務、人員、技術等方面對企業進行整合,整合時要充分考慮原目標企業的組織文化和適應性。整合是整個并購程序的最后環節,也是決定并購能否成功的關鍵環節。
以上是所有企業并購必須經歷的過程。中國現階段企業的并購分為上市公司的并購和非上市公司即一般企業的并購,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有很大不同,其中上市公司收購和出售資產受到《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更嚴格的法律限制,其并購程序也更加復雜。本節要討論的主要是通過產權交易市場進行的一般企業的并購程序。
一般企業
這里的是指除上市公司外的所有企業。其并購的程序大致如下:
1、企業決策機構作出并購的決議。企業股東會或董事會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對企業進行并購形成一致意見,做出決議。并授權有關部門尋找并購對像。
2、確定并購對象。企業并購成功的第一步是選擇正確的并購對象,這對企業今后的發展有著重大的影響。一般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來選擇,一種是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其信息來源于全國各地,信息面廣,信息資料規范,選擇余地大。另一種是并購雙方直接洽談,達成并購意向,制定并購方案并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3、盡職調查并提出并購的具體方案。并購企業應對目標企業所提供的一切資料如目標企業的企業法人證明、資產和債務明細清單、職工構成等進行詳細調查,逐一審核,并進行可行性論證,在此基礎上提出具體的并購方案。
4、報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國有企業被并購,應由具有管轄權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批準。
5、進行資產評估。對企業資產進行準確的評估,是企業并購成功的關鍵。并購企業應聘請國家認定的有資格的專業資產評估機構對被并購方企業現有資產進行評估,同時清理債權債務,確定資產或產權的轉讓底價。
6、確定成交價格。以評估價格為基礎,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公開掛牌,以協議、拍賣或招標的方式,確定市場價格。
7、簽署并購協議。在并購價格確定后,并購雙方就并購的主要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由并購雙方的所有者正式簽定并購協議。
8、辦理產權轉讓的清算及法律手續。在這個過程中,并購雙方按照并購協議的規定,辦理資產的移交,對債權進行清理核實,同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工商變更登記及土地使用權等轉讓手續。
9、發布并購公告。并購完成后,并購雙方通過有關媒體發布并購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企業合并的三種類型
企業合并的方式可以分為三類:
1、新設合并
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個新的公司,參與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歸于消滅的公司合并。
2、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企業合并成一家企業。經過合并,購受企業以支付現金、發行股票或其他代價取得另外一家或幾家其他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繼續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幾家企業合并后喪失了獨立的法人資格。
3、控股合并
控股合并主要是指參與合并的企業通過轉讓非現金資產、支付現金、承擔債務以及發行權益性證券等交易或者事項獲得對其他參與企業的控制權。
1、新設合并的特點
參與新設合并的合并各方需要成立一個新的財務報告會計主體,合并前的各方企業或是作為新成立企業的子公司,或是直接解散不存在。
2、吸收合并的特點
通常是指在企業合并中合并企業取得了被合并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這部分資產和負債要從被合并企業報表中過入合并企業的財務報告中進行會計核算。吸收合并發生后合并企業仍然存在,被合并企業遭到解散。
3、控股合并的特點
企業通過控股合并后,作為不同的兩個或多個法人實體,即合并方與被合并方其企業依然獨立存在,與前兩個合并方式不同的是控股合并的被合并方作為獨立法人資格仍然可以繼續經營,只是合并方與被合并方之間形成了母子公司,實現了控股與被控股的關系。
如果從行業角度對企業并購進行劃分,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橫向并購、縱向并購以及混合并購。
如果按照企業并購的付款形式進行劃分,并購一般又可分為以下幾種方式:
1、使用現金購買目標公司的資產。主要指的是使用現金購買目標公司的絕大部分資產、或全部資產,以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控制。
2、使用現金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指的是并購公司通過現金購買的形式,購買目標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控制。
3、通過股票購買目標公司的資產。
4、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行股票,以交換目標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的股票。
5、以債權轉股權的方式進行。
6、間接控股。
7、承債式并購。
8、無償劃撥。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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