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眾籌會不會被國家取締
網絡眾籌相當于是用民眾的錢來經營企業,這樣就會觸動銀行的利益,時間久了會不會被國家所取締!不會取締,但會加強監管。
日前, 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此舉標志著網絡眾籌監管大幕將緩緩拉開。
《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有很多值得肯定之處:
首先,網絡眾籌平臺不得“自籌”。根據《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股權眾籌平臺不得通過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關聯方融資。
對眾籌平臺如此限制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能確保眾籌平臺中立性及中介服務定位,另一方面,也能避免眾籌平臺因自籌滑向“非法集資”深淵。
其次,同一眾籌項目不得在兩個平臺同時眾籌。根據《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融資者不得同一時間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權眾籌平臺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融資。
對于參與眾籌的投資者來說,同一眾籌項目在多個平臺同時眾籌,從融資的角度來說,有“一房二賣”的嫌疑,融資誠信有瑕疵,很容易滑入“詐騙”;而站在投資者角度,與現實中“一房二賣”的風險類似,投資者的投資權益很難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禁止同一項目同一時間在多個平臺同時眾籌,對于投資者的投資安全將會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
其三,單一項目眾籌投資者不超過200人。根據《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很多人可能對200人的人數限制感到困惑。
理論上講,眾籌參與人數越多,相當于份額越多,單個投資者的金額也會下降,這樣每個人參與者的風險也就被分解了。從風險控制來講,人越多越安全。
但是,根據《證券法》第十條的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做法,相當于公開發行證券,而這是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
而也就是為什么該辦法的全稱是“私募股權眾籌融資”,強調“私募”。因為如果超過200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就不是“私募”了,而變成了“公募”了,需要依法核準才行實施,未經核準就是非法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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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股權眾籌和私募股權眾籌的區別
這二者均為股權投資,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但各自特點也十分明顯,下面便選擇幾點辨析之。
一、募集方式。相較于私募基金,股權眾籌的開放性更強,體現出更明顯的“公募”特征。就其性質而言,“眾籌”本身就具有公開的屬性,眾籌引申自“眾包”,是指從大量人群中征集人力、物力、資金等?!氨娀I就是指一群人為某個項目、某個人或者某個公司募資,以資助其正當的生產經營、創作、創新甚至生活活動。眾籌征集的是資金,實質是面向資金的‘眾包’?!币虼耍蓱斨匦聦蓹啾娀I的性質予以界定。2012年4月,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創業企業融資法案,即"JOBS法案")。一定條件下,JOBS法案解除了創業企業不得以"一般勸誘或廣告"方式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限制,規定證券發行機構(包括所有由證券發行機構直接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實體)可以通過公眾集資進行證券發行或銷售。將股權眾籌的法律性質重新明晰,股權眾籌不再強制性規定為私募性質。而我國關于股權眾籌的性質還未重新明晰,無論是股權眾籌還是私募基金在募集方式上都屬于面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即兩者都屬于“私募”性質。
二、組織模式。股權眾籌主要模式有兩種:一是公司制,投資者作為新股東加入融資公司;二是合伙制,投資者全部加入一個合伙企業(通常為有限合伙企業),由該合伙企業與融資方合作。由于投資人能力參差不齊,投資人個人對企業發展懷有期待也不盡相同,公司制的股權眾籌會潛在極大的不確定性,易引發經營風險。此外,合伙制相較于公司制在稅收上及組織程序上更有優勢。所以從現有的股權眾籌平臺來看,股權眾籌以合伙制為主流模式。
私募基金基本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公司制,二是合伙制,三是契約制(以信托制為主)。除此之外,現在基于三種基本的組織形式,出現了混合制的私募基金組織形式,以“信托+有限合伙”最具有代表性。與股權眾籌相比,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更為豐富。
股權眾籌與私募基金基于合伙制有巨大的相似性:兩者普遍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兩者普遍約定投資人為有限合伙人(LP),由特定投資人或專業人士擔任普通合伙人(GP),并且約定激勵方案等。但相較私募基金來說,股權眾籌對合伙制的組織形式有兩點豐富:
(一)私募基金的合伙制是針對投資方來說的,投資方通過合伙協議成立一個合伙企業,由該合伙企業加入融資企業成為新股東,投資方通過合伙企業來獲得自己的投資收益。股權眾籌中,以人人投平臺為代表的股權眾籌采用的方式為投資方與融資方共同設立有限合伙企業,融資方擔任普通合伙人,投資方為有限合伙人,投資方直接從合伙企業獲得投資收益。
(二)私募基金的合伙制為兩個主體,即投資方和融資方。股權眾籌中,除了個人直接投資,出現了“領投+跟投”的制度,俗稱“領投人”制度。較早實施該制度的是國外著名眾籌平臺AngelList,稱為Syndicates(音譯為“辛迪加”)。我國的“天使匯”及京東股權眾籌平臺均引用了“領投人”制度,在該制度中,股權眾籌平臺對領投人提出了更嚴格和更專業的要求。在“領投人”制度中,領投人雖然也是投資人,但相較于普通投資人其更有獨立性,類似于私募基金中VC的角色。
三、投資人。無論是股權眾籌還是私募基金均要求投資者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但對股權眾籌的投資者(特別是有投資專業化技能的投資者)要求略低于私募基金。此外,私募基金對投資人并無明顯專業化偏好,而從各股權眾籌平臺對投資人要求來看,各股權眾籌平臺對投資人普遍有專業化偏好。
2014年8月證監會頒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其中對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做如下規定規定:“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并要求投資人“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
目前并無生效的法律法規對股權眾籌的“合格投資者”做限制性規定。雖然2014年12月中國證券業協會對外公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但爭議較大。目前,從實踐中看,各個股權眾籌平臺出于保護投資者目的,均要求投資者實名認證并對投資者設立一定門檻。如京東股權眾籌平臺要求自然人投資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金融資產超過100萬元;(二)年收入超過30萬元;(三)專業風險投資人。同時要求投資人上傳名片。天使匯對投資人要求較為嚴格,要求自然人投資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一) 知名天使投資人、名企高管、合伙人或有過TMT天使投資案例10萬起的自然人;(二) 最近兩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或家庭(個人及其配偶)年均收入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三)個人名下貨幣及其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四)個人名下固定資產(除主要居所)市值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四、投資目的。股權眾籌與私募基金都有獲取收益的目的。但相較于私募基金為獲取收益的單一目的來看,股權眾籌的投資目的更加多樣。部分股權眾籌投資本身就兼有資助和投資雙重性質,另外,會籍式股權眾籌的投資目的并不在于投資項目本身而在于獲取更大的社會資源。因此,相較于私募基金,股權眾籌的投資目的更加豐富。
五、投資階段。選擇股權眾籌的企業往往處于種子期或初創期,體量較小,融資額度普遍偏低主要針對“草根”投資者。甚至有些國家對股權眾籌的融資上限會有規定。私募基金的融資方往往已經形成一定規模,體量較大,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貫穿Pre-IPO期及之前各個時期。
六、投資風險。由于眾籌平臺小微密集,投資者專業水平及投資經驗均不足,融資方信息透明度低等原因,股權眾籌不確定性與風險都較大。同時,部分股權眾籌兼具資助性質,使得風險更加復雜化。私募基金運作方式較為成熟,為單純的投資性質,同時,私募基金往往投資額度較大,專業化較高,投資方可以對融資方進行完善的盡職調查,相較股權眾籌來說,私募基金投資過程透明度高,風險較低。
“眾籌”是非法集資嗎?
眾籌跟非法集資的區別是眾籌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護;非法集資是違法的,受到法律的懲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眾籌是召集一批有共同興趣和價值觀的朋友一起投資創業,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享受股東權利也承擔股東風險,眾籌進行的資本的經營,一定程度上市擴張了資本市場,股權眾籌利用互聯網陽光、正能量的一面投向一個實體項目,不是進行資本的經營。
非法集資是干擾金融機構的秩序,非法集資采用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發行方式,通常都是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準,且承諾的利息往往遠高于銀行的利息。
2014年12月18日:《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2013 年6 月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13 年3 月15 日:《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10 年5 月7 日:《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2008 年1 月21 日:《關于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監管事項補充規定》
拓展資料:
眾籌即大眾籌資,是指用團購+預購的形式,向網友募集項目資金的模式。眾籌利用互聯網和SNS傳播的特性,讓小企業、藝術家或個人對公眾展示他們的創意,爭取大家的關注和支持,進而獲得所需要的資金援助。
具有低門檻、多樣性、依靠大眾力量、注重創意的特征,是指一種向群眾募資,以支持發起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
是透過網絡上的平臺連結起贊助者與提案者。群眾募資被用來支持各種活動,包含災害重建、民間集資、競選活動、創業募資、藝術創作、自由軟件、設計發明、科學研究以及公共專案等。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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