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轉讓股權有以下法定程序: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股東會決議;
4、股權轉讓協議書;
5、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提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后的股東)決議;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7、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8、變更原營業執照正副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股份轉讓公司股權程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股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明顯不同,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
(2)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3)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4)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生效。
(5)轉讓方與受讓方的股權轉讓協議內容應盡量詳盡。協議通常包括以下內容: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轉讓股權的分額及其價格;轉讓股權交割期限及方式;受讓方企業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協議的生效與終止;訂立協議的時間、地點。
轉讓公司時需要注意的是:
(1)、鑒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不能隨意轉讓,應遵循法定程序進行。
(2)、有限責任公司是股東基于彼此的信賴而建立起來的,兼有資合與人合的特點,為了維持公司股東彼此信賴的需要,為了維護公司內部的穩定性,保持股東間良好的合作關系,股東在轉讓股權時,應首先考慮在公司現有的股東間進行。
(3)、如果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4)、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權轉讓中最重要的環節,必須明確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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