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應按下列步驟走:
1、召開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
2、特殊情形下,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解散公司;
3、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4、清算結束后,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大致如下:
1、成立清算組
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當在15天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成員即可以是股東、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將解散的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被依法責令解散或者因為撤銷許可而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3、注銷登記
清算組結束工作之后,將股東會及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4、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注銷登記后,在本公司所在地發布公司解散公告。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法律分析:1、登記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2、清理公司財產,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組應當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3、清償債務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4、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解散清算程序:1、成立清算組;2、通知債權人;3、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4、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5、清算分配;6、制定清算報告,報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7、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