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正案是什么
章程修正案就是公司修改章程的修改內容的書面決議。公司章程是每一家公司成立都需要有的,章程也要依照相關的流程才能進行修改,股東對是否修改具有表決權。變更公司的章程也是要到相關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否則是不具有效力的。
一、章程修正案是什么 公司創建后,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而修改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就是對公司章程的修改內容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而出具的書面決議。
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權限 (一)由公司董事會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二)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夢囈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三、變更公司章程的流程 (一)首先需要有公司的董事會或股東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議。 (二)通知各股東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的時間也按不同類型的公司也不同,有限公司15天內,股份公司20天內,臨時的也需15天內,如果是發行無記名股票的,需要在30天前公告。 (三)召開股東會了,各股東一起討論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項和決議,修改后,有限公司需要三分之一的股東表決才能通過,股份公司則需要三分之二的股東表決才能通過。 (四)股東表決通過后,如果有些還需要經過主管機關審批的,就需要經過審批才能通過。 (五)審批通過后,有些事項需要公告的,就需要進行公告。 (六)到工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章程修正案是什么的內容,章程修正案也就是股東會出具的書面決定,在進行公司章程的修改的時候需要按照法定的修改程序來進行。
公司章程修正案需要誰簽字
法律主觀:
章程修正案不需要股東簽字。公司章程修改后,應當將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章程修正案需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會作出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 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 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章程修正案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之間不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則無需辦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工商登記。
根據201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登記事項”僅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而不包括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因此,如果僅僅是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的股權轉讓,且該等轉讓并未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則該等股權轉讓無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例如:A公司股東甲、乙各持股50%,股東甲將其中的30%轉讓給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A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前后均為甲、乙,此次轉讓未導致A公司股東名稱發生變化,因此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從工商登記角度而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系登記事項,只要“股東名稱”沒有發生變化,就無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如果“股東名稱”變化了,包括股東更換和股東更名,則均需辦理相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二、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均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你沒有看錯,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均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這會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甚至很多專業人士都會表示不解。但目前的操作實踐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相關條文的規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依法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登記事項的范圍,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不需申請工商變更登記。而且可以肯定的告訴你,至少目前在上海,工商部門并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業務。
三、對于無需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申請備案。
對于以上兩類無需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本身均不需申請備案登記。如果涉及章程修改,則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如果涉及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則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四、關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特別說明。
1、“發起人”是一個特定稱謂,非等同于股東。
發起人,簡而言之,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人、設立人。“發起人”僅是一個特定稱謂,僅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行為的實施者,這一稱謂不會轉移給任何其他人。比如張三是A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則不管張三是否再持有A公司的股份,張三將永久保留“發起人”這個特定稱謂。股份有限公司架構下的“發起人”是特定時點的特定稱謂,不僅后面進來的股東不能稱為“發起人”,“發起人”轉讓全部所持股份后,其依舊是公司“發起人”。這樣就比較容易理解,為什么“發起人”無需變更登記了,因為“發起人”根本不因股權轉讓而發生變化。
2、無需辦理章程備案。
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之初,其公司章程一般僅載明“發起人”,而非“股東”。因此,即便發生股權轉讓,“發起人”并不發生變化,因此無需修改章程,亦無需辦理章程備案。
3、如何確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身份。
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起人轉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大致流程是:股票背書 股東名冊記載。因此,可以根據持有股票情況及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內容來判斷股東身份。此外,董事、監事、經理的委派情況,股權轉讓協議書文本等也是間接、輔助性判斷依據。
當然,對于一些具備特殊條件的公司,比如國有公司,因其所涉股權轉讓需要進場交易,產交所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可以成為重要的判斷依據。實踐中還有一些進入地方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股交中心出具的《交割單》作為重要的判斷依據。
4、對于備案各地做法似乎并不統一。
關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無需辦理變更登記,各地做法基本統一。但對于所涉“備案”手續,各地做法似乎并不統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還要注意公司是否上市的問題,這關系到是否需要辦理工商登記。隨著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政府對于股權轉讓所要辦理的程序手續都有所簡化,盡量做到便民利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章程修正案怎么填寫
公司章程修正案格式
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第_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第__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證明》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三)股東會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
(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六)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修改公司章程需要準備的材料
(一)由公司股東、董事或監事向股東會提議修改公司章程,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二)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六)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章程應載明的事項有: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相關推薦:
公司合作協議(公司合作協議書范文三篇)
股票發行價格如何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方法有哪些)
夫妻共同股權要怎樣分(夫妻共同股權分割原則)
個稅稅率調整(個人所得稅率調整是怎樣的)
收到催款通知書怎么處理(收到物業催款律師函怎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