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企業法人才能申請破產,沒有關于個人破產保護的法律規定,個人是不能申請破產保護的。
企業法人申請破產的條例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當企業法人有上述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辦理。
企業法人申請破產流程如下:
債務人具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
申請破產的利弊如下:
個人申請破產的利:
1、保護家庭和個人
個人破產制度的設立,對于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來說,可以通過個人破產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債務,使其能夠重新通過努力實現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從這個意義上講,個人破產制度對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或家庭來說,實際上能夠起到相當的保護作用;
2、保護“債”的履行
個人債務人作為個人破產法的適用對象,其實可具體分為負債的自然人個人或消費者個人;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其他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和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這幾類個人債務人在我國市場經濟實踐中所占數量極大。
個人申請破產的弊:
1、金融體系不能適應個人破產制度;
2、個人消費方式以及個人信用傳統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二)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
(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第八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債務人核對以下情況:
(一)債權的真實性;
(二)債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的到期債務中所占的比例;
(三)債務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第九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告知債權人先行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條
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補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破產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照破產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一、啟動 根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債務人或債權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產清算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破產企業管理人。 二、程序 (一)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訂并提交 債權人會議 討論通過。 (三)變價 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四)清償 破產財產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 基本養老保險 、 基本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 社會保險費 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五)終結 公司無財產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結后,管理人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是喪失清償債務能力且清償能力難以恢復。個人破產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告該自然人破產,將其剩余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對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免除該自然人繼續清償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該制度目前僅在深圳試點。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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