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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冊流程是怎樣的(分公司如何注冊 公司注冊流程是什么)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5-06 01:45:11

注冊分公司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注冊分公司時,必須先確定分公司的名稱,并拿著印章發放給工商局。辦理各分公司印章和工商登記。最后只需辦理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和分公司的公司賬戶即可。

(一)、名稱核定:

1、設立公司的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分公司名稱預批準申請書

2、公司法人資格證明:工商行政管理局加蓋公章的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4公司委托代理人證書(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5、地址(經營場所)登記表

6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印章用工商局出具的信件刻制公司印章

(三)、工商登記

1申請報告:在公司董事長或分公司負責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注冊申請書(加蓋公章))。

2、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3、公司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4、總公司章程復印件和設立分公司的文件股東會議紀要

5、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原件

6、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地產證明復印件

7、分公司總經理的任命書(蓋章)。

(四)、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辦理企業法人代碼證書。

1、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用A4紙復印并加蓋公章))。

2、法人身分證復印件(用A4紙復印正面和背面并在同一面加蓋公章))。

3、辦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用A4紙復印正面和背面并在同一面加蓋公章))。

4、行政印章

5、分公司需要上級有效代碼證書復印件1張

(五)、在《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代碼證書》開立銀行賬戶。

(六)、稅務登記證(地稅)。

1、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網站租賃合同復印件

4、財務總監身份證復印件

5、營業執照復印件

6、驗資報告復印件

7、銀行開戶許可證

分公司屬于總公司的下屬部門,但進入注冊分公司時也需要得到公司商部門的同意才能注冊。否則,不能注冊注冊分公司。按照規定的流程注冊后,工商部門可以對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設立分公司,進行分公司的運營。

公司怎么注冊分公司?公司分公司注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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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設立流程是什么?

分公司注冊流程及需要的材料

分公司注冊流程以及需要的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分公司注冊流程:

注冊分公司和注冊公司程序一樣。

1、完善資料:登陸工商局網站,填寫公司相關資料,然后耐心等待審核(大概1-2天)。

2、工商核名:由工商局網站檢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沒有重名,會核發“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說”。

3、預約交件:在工商核名完成后,需要在工商局網上提交注冊信息,并預約提交紙質材料時間,需要在規定時間現場提交紙質材料。

4、提交材料。

5、刻公章:領到營業執照后(復印若干份,以后各環節都會用到),就要到公安窗口備案然后找刻章公司刻公章,公章,法人章,財務章必須有,合同章視公司情況而定。

6、辦理執照:材料提交成功后,將由工商部門進行執照辦理,印材料和公章到地稅局或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有的地方需要材料多,如:會計證)

7、銀行開戶:帶上以上所有材料、公章和手續費到銀行開對公賬戶,銀行任選。

8、交三方協議,等待納稅:將從銀行簽署的文件交到地稅局,國稅局,次月準備納稅。

分公司辦理所需資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0、本局所發的全套登記表格及其他材料。

注冊分公司的條件有:

1、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并且分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2、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3、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另外,營業場所使用證明。最后,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資產不能承擔責任時最終應總公司來承擔。

分公司的主要特點有: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

3、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4、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稅務方面:

1、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并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因其與總公司“合并報表”正好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減少應稅所得,減輕稅收負擔;

2、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3、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分公司注冊詳細流程

新公司法成立分公司流程

雖然新《公司法》對公司注冊的諸多方面作出了修改,但是由于分公司是母公司的分支機構,因此,分公司的設立本身就沒有注冊資本的限制、不需要驗資報告,因此,在新《公司法》修改后,對分公司設立本身影響并不大。

一、分公司名稱預先核定

需提供總公司所有證明文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地稅證書》《開戶許可證》、公司章程、以上復印件加蓋總公司公章,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到分公司管轄地區所在工商局遞交資料申請。

二、向當地工商部門進行分公司的登記注冊

1.填寫分公司經營范圍(不能超出總公司范圍)。

2.提供分公司注冊登記地址即租賃合同(需要總公司擔任承租人)。

3.填寫注冊資料后交于工商部門受理。

三、辦理分公司代碼證、國地稅證件、開具公司銀行基本戶:

領取由工商部門核發的分公司《營業執照》后,依次辦理代碼證、地稅證、國稅證、開戶基本戶(注:辦理以上事項過程需要總公司所有證明文件復印件,和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明。)

注冊分公司注意事項:

1、分公司名稱是以X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為公司名稱。不存在預先核定字號和公司名稱,只需帶齊總公司所有證明文件就可以的申請分公司。

2、分公司處租賃地址合同必須經管轄的房管局備案。租賃期限超過一年。用自有房屋作為分公司經營地址,須提供房屋房產證明。經營地址用途為住宅性質,需要房管局開具臨時場地商用證明。

3、因分公司沒注冊資本金的要求,注冊是可不用任何資金證明文件(驗資報告),分公司發生的一切法律責任是由總公司承擔。

因為新《公司法》將越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不再規定為違法行為,所以,分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的經營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也不認為是違法行為。但在設立登記時,仍然需要進行經營范圍的設立登記。

分公司的名稱需要預先核準嗎?

1、分公司的名稱要求有哪些?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2)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3)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并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2、名稱預核一般性規定

(1)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A、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B、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C、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D、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E、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F、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2)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

(3)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4)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5)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6)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A、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B、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C、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D、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7)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3、分公司的名稱需要預先核準嗎?

企業設立的分公司的名稱不需預先核準。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的債務由誰承擔?

1、分公司的債務由誰承擔?

【基本案情】某金屬總公司的章程中規定:“金屬公司下屬分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須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決定,并由董事長簽字方能生效。”2008年5月,該金屬總公司在哈爾濱成立分公司,取得了營業執照。2008年7月,分公司經理陳某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向招商銀行某支行申請貸款200萬元,貸款期限6個月。由于該分公司經營不善,貸款到期無法償還,于是銀行要求總公司承擔還款義務。總公司以分公司經理的任免違反公司章程為由,不予償還。銀行遂將金屬總公司與哈爾濱分公司作為被告,訴至法院。

【評論】根據《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本案中,哈爾濱分公司有一定的經營能力,但沒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其債務應當由總公司承擔,因此,銀行有權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

本案中另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總公司不履行清償義務的理由是分公司經理的任命違反公司章程,該理由不能成立。因為公司章程只具有內部效力,不能約束公司外的第三人。陳某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和法人授權證明書,這些文件具有公信力,足以使第三人相信陳某的身份的合法性。

2、總公司應對分公司債務承擔何種責任?

關于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應承擔何種責任,這一看似簡單的問題,在實踐中卻存在不同意見,而體現在法院的判決書中,便產生了多種不同的判決模式。歸納起來,大概有如下幾種不同觀點:

觀點一: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此觀點的法律依據:

(1)《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第三次修訂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發布實施)第40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198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溫州市城區五馬勞動服務公司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如有證據證明運輸社確是服務公司的分支機構,在運輸社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將服務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由其對運輸社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此觀點認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總公司承擔,卻能獨立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那么分公司和總公司自然是承擔連帶責任。

觀點二: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此觀點的法律依據:

(1)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發布實施)第40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998年7月8日起施行)七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第十七條第三款:“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監他字第4號《關于企業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對外簽訂借款合同企業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復函》指出:“批發部作為柳州煙草分公司的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應由企業法人柳州煙草分公司承擔。”(此復函本人沒有找到,引自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蔣賢爭文章)

此觀點認為,分支機構經過依法登記,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可以從事與其法律地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但其畢竟不具有法人資格,責任能力不完整,所以,分公司無力承擔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觀點三: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清償責任

此觀點的法律依據:

《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第三次修訂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此觀點認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雖然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但相應民事責任還應由總公司進行承擔。

觀點一和觀點三都將《公司法》第十四條作為法律依據,但卻得出了不同的結論,這是由于對該條款的理解不同造成的。

3、分公司的債務其他分公司是否應當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可見,總公司下有多過分公司的,其中一個或幾個分公司的債務,其自身財產不足清償的,可由總公司清償,總公司直接掌握的財產也不足清償的,可用其他分公司的財產來清償該分公司的債務。

4、設立分公司不成立時債務怎樣處理?

公司設立分公司因缺欠法律要件或違法,而致使分公司不成立的,這時不合法的分公司所產生的債務,由設立人承擔責任。雖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可以憑營業執照到銀行開立自己的賬戶,有關分公司的財務制度、規章制度可以由總公司制定,分公司必須遵照執行。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總公司與分公司是一家人,部分彼此的,無論哪一個人遇到了問題,其他人都有法律義務去承擔。但作為律師,從保護好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以根據案情建議當事人把總公司與分公司一并列為共同被告,同時在進行財產保全時,一并對總公司和分公司進行財產保全,以保證當事人能最大程度地實現債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分公司注冊詳細流程,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分公司公司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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