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企業破產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法定代表人在過錯范圍內承擔過錯責任。
《公司法》
第三條【法人財產權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八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非法集資原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應當按照具體情況承擔責任。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系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系,故法定代表人屬于雇員范疇。但對外關系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并非代理關系,而是代表關系,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托書。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后果由法人承擔。并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非法集資案件股東是否有刑事責任,關鍵看其是否參與了犯罪,如果只是股東對非法集資不知情,不是共同犯罪,也沒有包庇犯罪嫌疑人,則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不承擔刑事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顒映袚袷仑熑?。但是代表人的行為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范圍,法人就可能為其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你說的法人應該不是公司法人,而是法人代表,一般法人都是由大股東出任,當然有的法人是由非股東擔任。如果是有限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資產來承擔風險,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法人代表如果不做違法亂紀的事,是不會承擔責任的。
公司現在要倒閉了中途變換了法人和股東,債權債務原法人股東需要去承擔責任嗎已經通過轉讓股權退出公司的股東,不需要承擔公司債務。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現有股東以其出資為限承擔公司債務,就是說只要不存在出資不實、抽逃出資以及可能導致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認的情形,以公司剩余財產承擔公司債務,股東無需另外以個人財產承擔公司債務。
小公司失信 法人和股東得承擔什么責任小公司失信 法人和股東,要承擔企業在經營期間的債權債務的清算及相關的法律責任。
小股東當公司法人,要承擔什么責任???
問題不小!
關系還挺復雜,無法梳理
1、估計你就相當于“阿斗”傀儡的法人
2、只要你們公司不涉及違法傳銷等問題基本還好解決,
3、責任是無法回避了,除非變更法人
公司的股東對于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欠稅不會導致股東承擔責任,除非因股東出資不實,導致公司債務不能償還,股東會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欠稅的責任主要是公司承擔,具體責任人由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承擔。
您好,有限責任公司資不抵債破產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資不抵債,應申請破產,并依法進行清算。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不涉及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個人財產。如果經清算,公司所有財產不足以充抵債務,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全部清償,則只能進入破產債權,按比例進行清償。
希望能幫到您,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br /> 所以,如果股份制公司倒閉,股東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不會追究股東的個人責任。
公司被吊銷后,不去登出,法人,股東要承擔什么責任法人跟股東會拉入工商局黑名單,如果異常公司不去登出的話法人跟股東終身不能注冊公司、擔任股東。而且在出行上也會有極大的限制
股東承擔責任的情形: 一、公司股東濫用 公司法 人及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 債務 ,應當對 公司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 二、股東非貨幣出資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 公司設立 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三、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的,對公司 債務承擔 連帶責任。 四、發起人未按章程規定繳足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五、發起人非貨幣出資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連帶責任 。 八、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對所投資的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 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東權利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 債權人 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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