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破產法人后果
企業破產對法人也會產生一定影響,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企業破產且法人代表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
2、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導致法人代表被拘留;
3、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
4、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來承擔,而應由法人自己承擔;
5、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6、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企業破產時股東是否承擔責任要按具體情況而定,情況如下:
1、股東已向公司繳納出資,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破產時股東不承擔責任;
2、股東未向公司繳納出資,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破產時向公司補足其認繳的出資;
3、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企業破產后對法人的影響主要表現在法人有可能會承擔民事或者刑事責任,其次就是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之內不得再擔任其他企業的法人代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破產清算對于公司有什么影響?
無法繼續經營的時候,企業就需要進行破產清算。這是企業破產清算的直接原因和表現。
一是保護股東的權益引發企業破產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可能是正常的生產經營中出現了決策錯誤,可能是在生產經營當中遇到了不可解決的困難,從而使得企業面臨破產困境。在企業破產清算的過程中,股東的權益可以獲得保障。具體來說,此時可以依照相關規定中的清算程序,來找出到底有沒有需要承擔責任的責任人,然后依法進行處置。此外,股東還可以依法選擇清算還是重整,如果啟動重整程序,公司有可能恢復生機,股東的權益將獲得保障。
二是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企業之所以破產,往往是因為經營不善導致的。因此債權人一旦發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依法及時申請破產,防止債務人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這就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區分債權是否屬于破產債權所謂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并非所有對破產人發生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相對于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因此,有擔保的債權無需通過破產程序即可得到清償。因此,區分是否屬于破產債權的意義在于,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清償,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
四點保護企業員工的權益。如果企業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經營下去,企業員工將因此失去收入,甚至失去工作。這對他們來說是非常嚴重的損失。會對他們的生活產生嚴重影響。
通過企業破產清算,有可能使企業重獲生機,員工將因此而重新上崗工作,這對他們來說意味著事業發展和個人生活都將獲得有效保障,他們的權益將得到有效保證。
企業宣告破產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因為經營決策或者經營狀況出現問題,公司作為獨立法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這時候相關利害關系人,甚至是公司本身,就可以根據法定的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產。公司破產是一種法定的制度,我國對此規定了《企業破產法》。同時,公司被宣告破產之后,就會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不僅是對公司本身,而且對公司涉及的債權人以及債務人,都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具體來說,首先公司在被宣告破產之后,就需要暫停一切生產經營活動。因為這時候公司需要進入法定的清算程序,由相關的清算組接管公司的財產。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不能從事任何法律活動。比如公司存在正在履行、或者已經訂立,但還沒有正式履行的合同,公司可以根據清算組的決定,選擇繼續履行或者直接解除相關的合同。最后,如果公司在宣告破產之后,實施了法律禁止的法律行為,比如無償轉讓或者私自隱匿財產,這時候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這些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條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前款規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于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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