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是什么意思,歡迎關注,點贊,業務辦理請私信, 一、有限責任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至于人數少、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一到兩名監事 監事會的組成應當既有股東代表也要有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不能少于三分之一,具體的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可以由公司職工通過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超過半數監事選舉產生。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兼任監事。監事會主席有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的權利,如果其不能履行責任,將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2、監事每三年一任,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但沒有進行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人數低于法律規定,在改選處監事之前,原監事仍然履行監事職務 二、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組成人數不能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人數不能少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能少于3人,其組成結構應包括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通過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也可以設副主席,兩者的擔任資格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有召開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的權利,如果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由副主席接替,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則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履行職務 四、外商投資企業 2006年之前,對于外商投資企業是否設立監事會并不做強制要求,在2006年之后,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都應當設立監事會 監事會或監事的主要職權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監事或監事會有以下職責: 1、檢查公司財務情況; 2、監督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狀況,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管進行罷免提議; 3、當董事或高管人員的行為對公司有害時,可以要求其糾正; 4、如果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職責時,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根據《公司法》第152條規定,可以對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監事人是指公司監事會的成員。
監事的主要職權是: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管提出罷免建議。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根據我國2005年對《公司法》重新修訂的內容,修訂后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成員人數有了具體的規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6個月召開1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主要職責
1、負責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2、負責檢查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和查閱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
3、有權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5、負責對各級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6、負責對各部門管理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7、負責對各駐外機構管理進行檢查、監督。
8、有權對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9、有權對公司發生的問題提出質疑。
10、負責股東會決議交辦其他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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