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之間簽的協議是否有效,可以自己寫嗎?一、《合作協議書》有效,所述情況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二、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即股東之間可以自由地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也不需要股東會表決通過。雖然,我國法律不禁止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但是,國家有關政策從其它方面又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作出限制:如根據我國的產業政策,像國有股必須控股或相關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運、能源工業、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業、外經貿等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不能使國有股喪失必須控股或相關控股地位,如果根據公司的情形確需非國有股控股,必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方可。2、股東向股東以外第三人轉讓股權。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對于此規定實踐中存在兩種理解。一種認為,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如果未達到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時,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有義務購買此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此理解下該轉讓必定能夠實現,或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或轉讓給持反對意見的股東。另一種觀點認為,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否則不得轉讓。照此理解,在達到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前提下,不同意的股東或者購買該出資,或者視為同意轉讓。若未過半數,則股權對外轉讓不能,如原股東也不愿購買,則股權轉讓行不通,而減資程序通常也難以啟動,那么此時股東真的步入單行線。這會嚴重影響股東的積極性也不利于公司的發展。所以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不過在此觀點下仍存在另一個小問題,公司法規定:對外轉讓須經1/2的股東同意,可是在第一種理解下,通常有兩種結果:(1)、出資轉讓即便不經過1/2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結果為不同意轉讓的股東購買其股權;(2)、若是通過則可以向股東外的人進行轉讓,轉讓時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所以或者是原股東不同意轉讓而自己購買,或者是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其仍有優先購買權,所以這里對通過表決權股東人數的比例要求,并沒有實在的意義也就無存在的價值。所以筆者建議將此條改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須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99%的股權代持,都會踩的22個坑
一,什么時候股權代持?
1、張三想投資做股東,但出于商業安排、規避競業限制、身份等原因不方面露面,最終與李四簽訂代持股協議,將李四登記為股東。張三是幕后老板,也就是所謂的隱名股東;李四是工商登記的股東,是顯示股東。
2、股權代掛是一個委托關系,隱名股東可以隨時解除代持股協議。
二、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3、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
三、股權代持有什么風險?
顯名股東的風險:
4、隱名股東不按照代持協議的約定,按協議要求支付代持股權的報酬的風險。
5、隱名股東未按照規定實繳注冊資本,公司資不抵債時,公司債權人要求顯名股東承擔償債義務。
6、如代持股公司涉及司法案件,顯名股東有可能會被限制消費或成為失信人。
隱名股東的風險:
7、顯名股東不按照代持股協議的約定,配合隱名股東還原股權或轉讓股權。
8、顯名股東不按照代持股協議的約定,將分紅等投資收益支付給隱名股東。
9、隱名股東浮出水面時可能涉及大量稅費。
10、顯名股東不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1、顯名股東代持股權一段時間后不愿意再代持,隱名股東將股權過戶到他名下,涉及大量稅費。
12、隱名股東浮出水面時,需要過半數的股東知情/同意。
13、顯名股東未經隱名股東同意,私自出售其所持有的股權。代持股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即使隱名股東勝訴,也只能讓顯名股東賠償損失,而不能要回股。
四、如何解決股權代持的風險。
14、代持股協議提前約定好,所有的代持風險(如未繳注冊資本),均由隱名股東承擔,并約定違約責任。
15、代持股協議約定由隱名股東的享有表決權、簽字權、股權所有權、經營管理權、收益權、處置權。
16、代持股協議約定隱名股東要定期向顯名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17、提前簽訂無條件恢復隱名股東身份的協議書。
18、代持股協議提前約定好,顯名股東不履行代持義務時,隱名股東可要求顯名股東賠償并承擔違約責任。
19、隱名股東要求顯名股東將股權抵押給隱名股東,并經過工商登記。
20、隱名股東提前保存好出資證明并在轉款時備注是出資款、投資款。
21、隱名股東讓其他股東知道代持股的事實,以便日后還原股權。
22、隱名股東讓顯名股東的配偶簽訂承諾書,表明其知道并認可代持股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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