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連帶責任一、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及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應當對 公司債務承擔 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 濫用股東權利 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 公司債權人 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 。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 連帶責任二、股東非貨幣出資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 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三、 一人公司股東 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四、發起人未按章程規定繳足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五、發起人非貨幣出資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八、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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