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人員不能擔任公司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被判處刑罰;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高管,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未逾三年;
4、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法律分析:不可以,企業法人可不可以去別的公司打工,既取決于是否和本公司的業務相沖突,又需得到股東會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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