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瑕疵出資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1、瑕疵出資包括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在公司成立前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款抽回,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構成虛假出資;股東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抽回的,構成抽逃出資。公司違法分配利潤,或者虛增利潤進行分配的,違法分配的利潤視為抽逃出資。2、公司設立時,發起人虛假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補繳責任;股東抽逃出資的,幫助抽逃出資的股東、董事、經理、其他高管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虛假出資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經理、其他高管承擔連帶責任。3、股東瑕疵出資的,公司有權要求其補繳出資,并賠償損失。公司怠于行使上述權利的,其他股東可依法提起訴訟。4、公司或債權人主張股東瑕疵出資,并舉出對瑕疵出資行為產生合理懷疑的初步證據或有關線索的,應由該股東對不存在瑕疵出資承擔舉證責任。股東出資后,未依法驗資或評估的,由該股東對出資是否到位承擔舉證責任。5、瑕疵出資股東可以補充出資。但在公司債權人要求該股東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訴訟中,股東補充出資的,不產生對抗效力。6、股東瑕疵出資的,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該股東在應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7、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享有到期債權的,該股東或公司可以依法進行抵銷。但法定情形除外。對于瑕疵出資股東依法所應分取的利潤,該股東或公司也可依法主張抵銷。8、股東虛假出資導致公司的實收資本低于法定最低注冊資本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公司設立時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9、公司未依法通知債權人,或者未按照債權人的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即減少注冊資本的,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在各自收回出資的范圍內對減資前的公司債務連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股東出資糾紛訴訟主體一般為公司以及其他履行了出資義務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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