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都寫這么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原協議沒有特別約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補充協議就與原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實實際操作上,補充協議”的效力往往高于原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信件無法視作協議的,補充協議是需要的是對生效的合同做補充,沒有簽字是無效的,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補充合同的效力
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后的約定條款為準執行。時間在后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合同的精要和實質。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條款為準執行,那就失去了補充合同存在的意義。
補充合同與合同變更
補充合同對主合同補充太多的新約定,則該補充合同就難以稱之為補充合同了。補充合同對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過了適當的量,或補充合同對主合同的實質要件進行了較大的補充修改。
比如對價格條款,技術標準,履約期限等約定進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這也不能稱之為補充合同。這些補充和修改已經符合合同變更的要求,應該稱之為合同變更。
擴展資料:
補充協議的產生可以防止一些事后糾紛的發生。在買房過程中,以下條款是補充協議中的必備
1、貸款辦不下來,責任認定
簽了合同付了巨額首付,貸款卻下不來,房子買不了,購房者可以退房嗎?責任由誰承擔?這些需要在補充協議中提前約定好。一般來說,貸款失敗原因有三種:
(1)開發商原因:購房者可退房且不用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要求開發商承擔責任;
(2)銀行、政策等原因:購房者可無責解約;
(3)購房者自身原因:可與開發商重新協商付款方式,無法繳納余款的,購房者要承擔違約責任。
2、房產證辦理時間
購房合同中通常不會寫明辦理產證的時間,一般開發商會在交房1-2年后辦。如果急著拿到房產證,可以在補充協議中約定產證的具體辦理日期,并注明賠償責任,比如:在交房一年內不辦好房產證,賠償房價的百分之幾等等。另外,因為開發商原因導致房產證無法辦理,開發商需要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3、公攤面積比例和位置
由于公攤屬于隱性面積,一些開發商就只告訴業主一個籠統的大概數字,然后在里面動手腳,這導致公攤糾紛時有發生。對此購房者在補充協議中應當約定好公攤的具體數字,并注明公攤的具體位置、面積大小,特別是對于公攤變更的情況,約定得越詳細,對購房者就越有利。
另外,贈送面積可能占用了公攤,比如頂層樓臺、一樓庭院等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贈送。
4、物業問題約定清楚
包括物業公司及物業費的繳納時間、繳納金額等,都在補充協議上詳細約定好。需要明確的是,開發商和物業是兩個不同法律主體,按規定,物業公司應該由全體業主通過業主委員會挑選確定,但現在一般做法是開發商自己成立物業公司或者選擇與其有業務關系的公司,業主如果不滿意,可在入住后通過業主大會表決更換。
5、退房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以下情況購房者可退房: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房屋質量瑕疵;房屋質量問題嚴重;開發商單方變更規劃;銀行按揭失敗;開發商沒拿到預售許可證;開發商遲遲不交房;開發商遲遲不辦房產證;合同無效……
對此,可在補充協議中做詳細規定,比如一旦退房是由于開發商原因,開發商需要承擔什么責任,什么期限內把房款退還。
6、交房標準
精裝修的房子一定要明確交房標準,具體到裝修材料的品牌、型號、顏色等等,盡可能避免高級、進口等模糊詞語,以免開發商偷梁換柱。另外,可以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在隱蔽工程覆蓋之前,購房者要到現場檢驗,簽字確認后再進行覆蓋。
除了上述的六個條款外,一些開發商承諾買家的“優惠”也最好全部寫入協議中,比如面積、學校學位、停車位等等。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簽訂購房補充協議,這些條款一定要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