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評估再收購。 1、若擬投資的國有企業為一級國有企業,對外投資應當根據經國資管理部門審核的本年度投資計劃進行投資。如投資項目在年度投資計劃內,不需要另行審批。若投資項目不在年度投資計劃內,則擬投資的國有企業應向國資管理部門單項報批。 2、若擬投資的國有企業為二級以下國有企業(即股東為國有企業),其對外投資的計劃一般須經過其上級公司的核準。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對 有限責任公司 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 股東會決議 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 股東分配利潤 ,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一)減少 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 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回購只能是購回并注銷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的行為。 有限公司股東 請求 公司回購股權 的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權回購是中小股東的一項法定權益:公司法為了有效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了中小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的股權回購請求權是指異議股東在出現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有權要求公司對其出資的股權予以收購。異議股東股權回購的程序:通常而言股權回購對公司、其他股東以及 公司債權人 都會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回購一般須經董事會審議、股東會多數表決通過。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權行使包括協議回購和訴訟回購。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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