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人對退伙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退伙人退伙時與合伙企業進行的結算以當時的財產狀況為依據,發生在退伙之前的債務仍與退伙人存在關聯,退伙人不能對此免除責任,退伙人對沒有了結的合伙企業的事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對其他合伙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法律客觀:《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四條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法律分析:退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退出合伙企業,從而消滅合伙人資格的法律行為。退伙有可以退伙和當然退伙。
《合伙企業法》中的退伙,包括自愿退伙、當然退伙和除名退伙三種情況。
一、自愿退伙:又分為有約定經營期限和未約定經營期限兩種情形。前者適用于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后者是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47條)。如合伙人擅自退伙,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二、當然退伙:主要適用于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當然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在當然退伙中,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即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如合法繼承人不愿意成為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如合法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時由監護人代行其權利。
三、除名退伙: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如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七條 合伙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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