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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條件(股東會召開條件 人數)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6-13 13:10:35

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如下:
1、股東提議: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通常是由股東或者公司董事會發起的。股東可以提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要求,表明召開大會的目的和議程。
2、具體事項: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必須有明確的議題和討論事項。這些事項可能包括重大決策、緊急事務、公司重組等需要股東討論和決策的事宜。
3、股權比例:一般情況下,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需要得到一定比例的股東支持。根據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可能需要特定股東或股權比例的支持來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通知要求: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需要提前通知所有股東,并且在合適的媒介上進行公告。通常要求在召開前一定時間內發送通知,通告大會的時間、地點、議程和其他相關事項。

公司法召開臨時股東會有什么規定

法律主觀:

公司法召開臨時股東會的規定是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臨時股東會會議簡稱臨時股東會議,也稱特別股東會議,是指為解決公司所遇到的緊迫問題,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在相鄰兩次定期股東會議之間召開的股東會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是什么


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是什么
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
(一)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候;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什么是臨時股東大會?
臨時股東會議是股份公司根據需要而臨時召集的不定期的全體股東會議.可因董事、監事或持有規定股份數量以上的股東要求而召集.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法定事由為: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1/3以上董事提議;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
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會成員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一般投資者更為關注的臨時股東大會議程包括主要股東變更、收購兼并、重大人士變動、調整股利政策等.
臨時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
臨時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就是在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之前的某個設定日期,這天持有公司股票的的投資者就會被登記成為股東,有資格參與臨時股東大會投票.對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事項投票.
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是什么?

臨時會議召開的法定情形

法律分析: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是指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必須召開的股東會。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章程制定時可自由約定定期會議召開的時間。如規定:“股東會定期會議一年召開兩次,分別在于某年某月某日和某年某月某日召開”;或者也可以規定“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某個月內召開”等。
臨時會議,是指定期會議以外的必要時候,由于發生法定事由或者根據法定人員、機構的提議而召開的股東會議。臨時會議可以經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1/3以上的董事或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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