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對分 公司的債務 直接承擔清償責任。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既不是 承擔連帶責任 ,也不是承擔補充責任,而是直接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無需先向分公司主張,可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 【相關延伸】 分公司有獨立法人資格嗎? 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可以 設立分公司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也就是說,分公司不能自行參加民事訴訟,它不具有法人資格。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的法人,沒有獨立的財產,并不能獨立承擔責任,但它屬于民事主體,可以獨立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同時可以在簽訂合同時加蓋分公司獨立公章,因為分公司具有獨立主體資格,可以獨立作為民事主體與第三方交易,也可以獨立作為訴訟主體參與訴訟,但是不能作為承擔責任主體,由總公司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分公司的債務能否由總公司承擔《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實踐中應針對不同情況區別對待:第一,在小額訴訟中,盡管分公司為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權或者認可,分公司管理的財產又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時,不需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第二,只有當債權數額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所產生的爭議較為復雜,超出了分公司處置的權限時,應當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在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時應當考慮合同是由分公司簽訂的,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造成的,就應當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經營管理的公司資產承擔民事責任,并判決由公司對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分公司的債務是可以由總公司承擔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和總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由總公司的全部財產進行承擔。總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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