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證券投資公司成立條件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二十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
全部證券業務:
(一)證券經紀;
(二)證券投資咨詢;
(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四)證券承銷與保薦;
(五)證券融資融券;
(六)證券做市交易;
(七)證券自營;
(八)其他證券業務。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前款規定事項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
進行審查,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24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承銷、證券保薦、證券經紀和證券融資融券業務。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采取措施,嚴格防范和控制風險,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出借資金或者證券。
法律分析: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3年,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兩億元。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變更證券業務范圍,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合并、分立、停業、解散、破產,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凈資本和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作出規定。證券公司除依照規定為其客戶提供融資融券外,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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