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是公司的依據是什么
一、公司法股東是公司的依據是什么? 公司的股東實際上就是公司的投資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就是公司,如果A公司投資于B公司,A公司就是B公司的股東 股東是指對股份 公司債務 負有限或無限責任,并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余財產處理權。 股東權利 的大小,取決于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公司法中股東的權利 (一)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第31條、第32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是,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因此,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 證據 。 (二)參與重大決策權 《公司法》第3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 清算 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 公司章程 等。 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 (三)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聘任的經理。 《公司法》第37條規定,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而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 《公司法》第53條規定,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履行其他監督職能。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公司股東還享有代位 訴訟 權。 (四)資產收益權 《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在公司新增資本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 工資 、 社會保險 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紅問題上,很多公司的股東之間往往會出現較大分歧,對此,《公司法》第74條規定,如果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對股東會不分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知情權 股東雖然將公司的經營權授予了董事會和經理管理層,但是,股東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當然,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應以不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為限。 《公司法》第33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六)關聯交易審查權 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會就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在作出該項決議時,關聯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應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為這是公司出資對另一家公司進行投資的,在我國法律當中規定法人也可以對其他機構進行投資。如果其他公司成為了本公司的股東,這種狀況下的股東權利的形式,不是投資公司當中的某一個人就可以決定的,也要充分尊重投資公司所有股東的意見。
股東資格確認之訴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股東資格,是各民事主體作為公司股東的一種身份和地位。股東資格的確定,對當事人是否為公司股東,是否應當享有股東權利并承擔股東責任具有關鍵性的意義。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就某一當事人是否具備股東資格以及具體的股權持有數額、比例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情況。而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處理結果又與股東主張其權利緊密聯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標準是以下:
(1)公司的股東,所持股份、表決權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
(2)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
(3)對公司的重大決議擁有重大表決權的;
(4)能夠決定一個公司的生產經營政策;
(5)能對公司的行為實施控制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二、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有以下:
1、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責任;
2、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責任;
3、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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