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我國對出席人數沒有規定,只是要做出決定時有人數限制,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 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到底可以有多少個股東,這是很多人設立公司時普遍存在的疑問,我國相關法律 法規 對公司股東人數也相應地做出了規定,也就是說,任何人在開辦公司的時候,都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定公司人數,而不能隨意進行設定。那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的股東人數的設定情況如下: 對于 有限責任公司 來說,我國《 公司法 》規定,該類公司股東人數應當在1人到50人之間,即只要在這個范圍之內的股東人數都是許可的,在這個范圍內股東人數可以隨意設定,只有一個股東可以,有五十個股東也不違反法律規定; 對于 股份有限公司 來說,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人數最少得有2人,最多法律沒有規定,這也就意味著設定該類公司人數只要不是在兩人以下都可以,沒有上限,可以無限多。 在這里,建議公司在股東人數上盡量設置合理,過于多的股東人數會使得公司決策出現問題,而過少的股東人數也會導致公司運營方面的障礙,因此,公司的股東人數應謹慎設置。
法律客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上限是多少《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之所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作出限制,考慮的主要因素是:1、有限責任公司是以資本聯合為基礎組成的,股東人數不應少于二人;2、有限責任公司有資本聯合的因素,同時還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礎上人與人之間結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稱的人合因素,這就要求股東人數不宜過多;3、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較為封閉的,在股東人數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規模不大,有股東人數限制,適宜于公司決策和經營。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既包括參與公司設立的最初股東,也包括在公司設立后由于新增出資、轉讓出資、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東,也就是股東總數不能突破最高限額。對于股東人數最低限額的要求,不包括對國有獨資公司的要求,因為對國有獨資公司在法律上作出了特別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具備的條件根據最新的《公司法》的要求: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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