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最少是二人,但是沒有最高人數限制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起人的條件是應當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若是公司不能成立的,所有的發起人應當對于設立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限制是五十個以下。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特征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合資公司,但是也有人合公司的因素,它有如下特征: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人數的限制,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1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3、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公開募集股份,不能發行股票。4、有限責任公司是將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的優點綜合起來的公司形式。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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