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糾紛的管轄怎么確定
1、地域 管轄 :在 股權轉讓協議 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轄。 2、 級別管轄 :原則上是由基層法院管轄;若屬于重大涉外或者對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 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 一審 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股權轉讓協議糾紛的管轄法院
法律分析:在沒有約定管轄的情形下,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在沒有約定管轄的情形下,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股權轉讓合同可以轉讓嗎
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也應該采取成立生效主義為原則,批準生效主義或者登記生效主義為例外的立法態度。換言之,除非法律、行政法規(主要限于國家股東權、外商投資企業股東權等情形)另行規定了批準或者登記的生效手續,股權轉讓合同原則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當然,成立生效主義原則并不排除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依意思自治原則,通過法律行為的附款(含條件與期限)控制或者限制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和生效時間。因此,股權轉讓合同可以是附條件合同,也可以是附期限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轉讓合同所附條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邏輯。
二、股權糾紛如何進行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法律關系成立后有變更的,應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二)證明股權轉讓合同成立的證據
1、股東同意轉讓股權(出資)的證據;
2、當事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補充協議、公司章程等。
(三)證明股權轉讓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資產評估報告、驗資報告等;
2、出讓或接收股權(出資)的證據,如給付、接收轉發讓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出讓方將公司的管理權轉移給受讓方的證據等;
3、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資料。
(四)提交訴訟請求的計算依據
1、支持訴訟請求的有關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如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的計算清單;
2、當事人認為應當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證據。
(五)其他與舉證有關的注意事項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于收到本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求當事人須于收到本院舉證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內完成舉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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