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并不當然繼承股東資格,是否取得股東資格,根據由公司章程決定。
2、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相反規定,則當自然人股東死亡時,其合法繼承人愿意取得股東資格的,其他股東應當允許。
3、如果繼承人不愿意取得股東資格,則應通過協商或者評估確定該股東的股權價格,有其他股東受讓該股權或者由公司收購該股權,繼承人取得股權轉讓款。
4、如果該股東有數個合法繼承人,且都愿意繼承股東資格,則由該數個繼承人通過協商確定各自繼承股權的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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