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新民法總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三類。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為法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六條 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第七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 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一、法人的分類
(一)民法學上的分類
【圖示】
1.公法人與私法人
這是按法人的設立行為及所依據的法律對法人的區分。
公法人是依公法或者公權設立的法人。機關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等,都是依公法設立的法人。私法人是以私法為依據設立的法人。如公司、合作社、社會團體、民辦學校等。
公法人與私法人的區別在于:一是在設立方式上,私法人依設立人意思設立,公法人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設立;二是在法人成立上,私法人須登記,公法人無須登記;三是在財產來源上,公法人是根據財政預算撥款,私法人則有設立人或捐贈人出資;四是公法人當然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根據意思自治,私法人則營利與非營利兩者皆可設立。
2.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這一按照法人設立的基礎對法人所作的劃分,是大陸法系民法對法人的最基本的分類。。
社團法人,是指以人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為股東之集合,工會為會員之集合,均屬社團法人。社團法人之成員統稱社員,其享有的權利亦稱社員權,如股東權就屬社員權。社團法人與社會團體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會團體法人中有的屬于社團法人,如工會、學會等,有的則屬于財團法人,如各種基金會。
財團法人,是指以財產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財團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故民法總則稱之捐助法人。財團法人的特征,可從與社團法人的比較中顯現。一是設立人地位不同。財團法人的設立人或出資人的出資,屬于捐贈或遺贈,因此,法人成立或捐贈完成后,所贈財產即移轉為法人所有,捐贈人或遺贈人并不獲得社員權對價;社團法人的設立人或其成員的出資,屬于取得社員權的合同行為,根據合同成為社員或股東。二是法人的目的事業不同。財團法人只能為公益事業,并不得營利;而社團法人既可從事公益事業,如工會,也可從事營利事業,如公司。三是有無意思機關不同。財團法人參與民事活動,須以捐贈人的意思進行,所以,財團法人屬他律法人,沒有自己的意思機關。如捐贈人捐贈的扶貧基金,只能用于扶貧,而不能移作他用。而社團法人由社員組成意思機關,屬自律法人,其從事的活動在章程范圍內,由意思機關決定。四是財團法人因無意思機關,其執行機關是否按捐助人意思行事,就需要有人監督。捐助人、主管機關都可以對其行為實施監督,若財團法人的行為違背法律、章程或捐助人意思的,捐助人、主管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而在社團法人,原則上不受外部監督。五是在剩余財產分配上,社團法人終止時,經清算后有剩余財產的,須按章程或者社員大會的決議分配給社員;而財團法人終止時,其剩余財產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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