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的調整對象:
1、國家對企業的規制及宏觀調控關系。
2、企業的內部組織關系。
3、企業經營過程中部分涉及社會整體利益需由企業法調整的經濟關系。
企業的一般經營活動通常不屬于企業法調整的范疇而由其他的部門法,如:合同法、競爭法等予以調整。
企業是最基本的市場主體,國家須對企業的組織與行為進行必要的協調、引導、監督和服務,以法律對企業行為予以必要的規制及調控。
擴展資料
國有企業改革的法規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88年頒布)、《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機制條例》(1992年頒布)。
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主要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頒布,1990年第一次修訂,2001年再次修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頒布,2000年修訂)、《外資企業法》(1986年頒布,2000年修訂)。
合伙與獨資企業的法律主要有:《合伙企業法》(1997年頒布)、《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頒布)。
涉及公司企業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1993年頒布)。
涉及企業破產的法律主要有:《企業破產法》(試行)(1986年頒布)。另外,在《民事訴訟法》中對非全民所有制的法人企業破產作了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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