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 侵犯商業秘密罪 侵犯商業秘密罪( 刑法 第219條),是指以 盜竊 、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商業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業秘密的權利人享有的合法權利。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二、工商行政管理處罰 行政責任根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25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法作出強制性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該規定為處理侵害商業秘密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干規定》對此作了進一步規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和處理。所以,當企業商業秘密遭到侵害時,企業應當及時向工商部門檢舉,并提供相關的侵害 證據 ,要求工商機關予以查處。對于因職務行為而接觸企業秘密的國家公務人員,應當認為保守其所接觸的商業秘密是其法定的義務,當出現其侵害企業商業秘密的情形時,企業可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再提起 訴訟 ;或者依據《 行政訴訟法 )第3條以及《 國家賠償法 》的相關規定,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 國家賠償 。 三、刑事責任 如因侵犯商業秘密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企業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 立案偵查 。依據我國《刑法》219條的規定,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 拘役 ,并處或單處 罰金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達250萬元以上的,屬于“造成特別嚴重后果”,以該 罪名 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法律分析:泄漏公司機密,情節輕微的,將會受到公司的行政處罰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會受到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任何人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首先是民事責任: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是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的特別適用,我國規定了十種主要的民事責任,對于信息的侵權責任可以適用六種主要的責任: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排除妨礙、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停止侵害、損害賠償。
其次是行政責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可以進行查處,對確認侵權的,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包括:
(1)責令停止侵權,
(2)根據情況處以1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
(3)處理侵權物品。對侵權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視為新的違法行為,從重予以處罰。
最后可以是刑事責任: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行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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