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后股東責任有哪些
一、 股權轉讓 后股東責任 1、出資不實的股東轉讓股權后,并不能免除其補繳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征求意見稿)》第10條規定:“ 債權人 請求公司清償 債務 ,公司不能清償的,債權人可以同時對出資不足的股東和 公司設立 時的其他股東提起 訴訟 ,請求其在出資不足數額及利息的范圍內對 公司債務 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出資不足的股東追償。 ”第28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于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轉讓股權價款不足以補足出資,轉讓人又未繼續補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請求轉讓人補足出資或者在出資不足金額及利息的范圍內對公司 債務承擔 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出資不實的股東轉讓股份后,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對出資不實共同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征求意見稿)》第28條雖然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瑕疵或者受欺詐而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尚不能看出受讓人應承擔什么責任,但稟著保護公司債權人的目的出發,應當由受讓方與出讓方對出資不實共同承擔責任,并且由于公示公信的原則,受讓方應當承擔第一順序的責任,當然受讓方承擔責任后,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和 股權轉讓合同 的約定向出讓方追償。 二、股權轉讓后對于原股東承擔債務的責任 1、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通過 股權轉讓協議 規避義務、逃避債務 現象: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股東逃避債務 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為股東的法定義務,在公司股權轉讓時不能轉讓,實踐中某些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為了達到不承擔法定的義務、逃避債務的目的,往往會將股權轉讓給一個沒有償付能力的主體,并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所有 債權債務 給讓給新股東。 有的還明確約定原股東的出資義務由受讓人承擔,一旦公司的債權人追索債權,原股東經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東及轉讓協議的約定進行抗辯,在新股東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害。在此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向新股東提起訴訟要求承擔責任的,新股東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原股東進行追償。 2、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前債務由原股東全部承擔 股東轉讓公司全部股權時應充分披露公司對外債務,因此為保證受讓股權不存在瑕疵,新股東可要求原股東可在協議中承諾對股權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在協議為平等主體之間達成、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且不違背法律、 法規 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根據 合同法 的相關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股東應對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轉讓協議只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股權轉讓協議只能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債權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擔債務,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 公司對股權轉讓前的債權人承擔債務,實際上就是協議轉讓的股權存在重大瑕疵。股權除具有身份權的特征之外,還具有另一重要特征,就是股權又指向財產利益。因此,公司對股權轉讓之前公司債務的承擔,直接導致了轉讓后股東的財產利益的減少,新股東可以憑股權轉讓協議向原股東進行追償。 根據我國相應的法律規定, 股權轉讓后股東責任 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對于原股東來說,要依法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有些股東為了避免債務,出于這個目的轉讓股權,在這個情況下,新股東的可以對原股東進行追債,如果原股東躲避債務的話,新股東也可以對原股東進行訴訟,用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股權轉讓需要繳足出資嗎?
股權轉讓,并未限于實繳出資部分對應的股權;換言之,出資未繳足的股權轉讓未被《公司發》所明文禁止。《公司法》第十八條:“有限責任 公司的股東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 承擔連帶責任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 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股權轉讓后的實繳義務由誰承擔
股權轉讓后的實繳義務由受讓人,也就是新股東承擔;但是如果原股東故意隱瞞尚未完成出資義務的情況轉讓股權的,則新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后可以追究出讓人的違約責任。如果新股東明知原股東尚未完成出資義務的,則股東和受讓人應當承擔連帶出資義務。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股權轉讓后原股東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法律主觀:
原股東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權轉讓后,不再承擔責任。原股東未足額繳納其認繳出資或出資義務未到期轉讓股權,轉讓當事人沒有約定責任承擔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定,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公司有權請求原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原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原股東追償。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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