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
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別、工作職務、身份證號碼、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盡量完備和詳細方便第三人核對相關信息以及相關事項的通知。
在實務中,這些基本信息不一定要全部表述,但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不可或缺。授權委托書是由委托人簽署,出具給第三人表明受托人有代理權,所以在授權委托書中不僅要有受托人的基本信息,也得有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2、委托事項
委托事項簡單說就是委托人到底委托受托人與第三人干什么。委托事項一定要表達清楚,希望受托人干什么就在授權委托書中一項一項列清楚,這樣才能預期受托人行為的范圍,以便達到控制自己的風險。如果委托事項不明確,基于保護第三人對于法律文書的信賴,授權委托書會被認定為授權不明,從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3、委托權限
讓受托人干什么事已經在委托事項中表達清楚了,下面就需要說明受托人可以在多大權限內干這件事,這就是委托權限。受托人的代理權限可以分為:
A、一次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項事務辦理民事法律行為;
B、特別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反復辦理同一類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C、長期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時期內辦理有關某類事務或某一種標的物多種民事法律行為。
不管是哪一類委托都要把委托權限表達清楚,受托人有什么權限就一項一項列清楚,避免在列舉委托權限后面加上“等”這樣的字樣,這會帶來授權不明的法律風險。
4、委托期限
對委托人來說,如果沒有委托期限,就不可預期受托人不當行為帶來的風險。明確委托期限對各方都非常重要。
委托期限盡量表達明確,這能才有可預期性,也方便操作。委托期限一般有兩種表達方式:
(1)知道委托事項完成時間的,委托期限可以表述成“委托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
(2)不知道委托事項完成時間的,委托期限可以表述成“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項之日止。”
5、委托人的落款簽名及落款日期
授權委托書主文無論以什么形式出現,不管是打印稿還是手寫的,只有落款處是委托人本人簽收的才生效,所以要確保落款處委托人的簽章有效。
同樣,落款處委托人的簽署日期看似是小事,但隨便簽或不簽的行為都是風險所在。
6、避免出具空白的授權委托書
有些委托人為了圖方便會對受托人出具一些空白的授權委托書,再由受托人根據需要自行填寫,這樣做其實風險很大。這樣就避開了委托人事先對第三人資信的審查,甚至有可能出現受托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的第64條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代理的情況分為三種,分別是委托代理,指定代理以及法定代理。
對于其中所說的委托代理,也就是說當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理自己行駛代理權,其中的指定代理,也就是說代理人是人民法院或者是一些特點給的單位指定出來的特定行駛代理權的代理人,其中說到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說,代理人需要按照我國法律對代理的規定來行執行代理權。
在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的第65條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在民事的代理行為中,要委托代理替自己行駛民事權力,當事人應當用書面的形式委托代理人,在一般情況下,可以用口頭的形式委托代理人,在我國法律中有要求的,需要用書面的形式來委托代理人。
對于雙方簽署的書面代理委托書,其中需要寫明代理人,委托人的真實姓名,還有需要代理哪些事項,代理這個事項的時間期限,最后在由雙方簽名,則生效。
如果在委托書中并沒有寫明清楚一些款項,那么,當事人就需要承擔第三方民事責任的風險,被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就需要承擔與當事人一起的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委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委托書
法律分析:1、委托時間不宜過長辦理房產買賣委托時,你應該注意委托時間不宜過長,尤其是當你委托的人是中介的時候。如果你委托他人幫你辦理貸款事宜,并且委托時間很長,那么受托人就有可能會利用這筆貸款和這段時間來賺取個人利益,你的權益也就受到了侵害。所以,一定要注意控制委托時間,如果在委托時間內沒有辦理完手續,可以再次辦理委托。
2、委托權利不宜過大委托權利不宜過大的意思就是不要給受托人賦予過多的權利,比如收受房款,簽訂合同等事宜,最好還是自己親自辦理,以免受托人從中抽取錢款,或者是直接攜款逃跑等。你應該在在清楚交易流程的基礎上,給予受托人一些必要的授權,而不是將所有的權利都賦予給受托人,否則就可能會被受托人濫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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