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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暫停上市的原因包括哪些(債券暫停上市是什么意思)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6-18 07:32:35

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區別?

暫停上市的公司有沒有時間顯示什么時候可以復市rnrn終止上市的意思是不是說持有的股票已經為零了
第一節 暫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
(一) 因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首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公司繼續虧損;
(二) 因13.2.1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在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
(三) 因13.2.1條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四) 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 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六) 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預計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首個會計年度將繼續虧損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該會計年度結束后的二十個交易日內發布股票可能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1.3 因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首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繼續虧損,或者雖然顯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在審議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就以下事項作出決議,并提交最近一次股東大會審議: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公司將與一家具有4.1條規定的恢復上市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代辦機構”)簽訂協議,協議約定由公司聘請該代辦機構作為股票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如果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則委托該代辦機構提供代辦股份轉讓服務,并授權其辦理證券交易所市場登記結算系統股份退出登記,辦理股份重新確認及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股份登記結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公司將與結算公司簽訂協議。協議約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被終止上市,公司將委托結算公司作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記和結算機構。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公司將申請其股份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以及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有關事宜。
14.1.4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通過14.1.3條所述提案后五個交易日內完成與代辦機構和結算公司的協議簽訂工作,并在相關協議簽訂后及時報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內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現14.1.1條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后及時向本所報告并披露。
公司在披露年度報告同時應當再次披露股票將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報告之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現14.1.1條第(二)、(三)項情形的,本所自兩個月期滿后次一交易日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并參照14.1.3條和14.1.4條的規定完成有關事項的審議、協議簽訂和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14.1.7 本所在作出暫停股票上市決定后的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4.1.8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之日起及時披露股票暫停上市公告。股票暫停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暫停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暫停上市起始日;
(二) 有關股票暫停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 董事會關于爭取恢復股票上市的意見及具體措施;
(四) 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五) 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
(六)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1.9 股票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繼續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并至少在每月前五個交易日內披露一次為恢復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公司沒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關計劃沒有相應進展的,也應當披露并說明具體原因。
14.1.10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暫停其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六)因公司存在14.1.1條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暫停上市。
14.1.11 可轉換公司債券暫停上市事宜參照本節股票暫停上市有關規定辦理。
終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 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后首個年度報告;
(二) 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暫停上市后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
(三) 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后首個年度報告,但未能在其后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四) 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后,在兩個月內仍未能披露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
(五)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后,在兩個月內披露了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六)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后,在兩個月內未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七)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后,在兩個月內披露了相關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八)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九)恢復上市申請未被核準;
(十)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十一)上市公司或收購人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進行回購或要約收購,回購或要約收購實施完畢后,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公司董事會向本所提出終止上市申請;
(十二)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產后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十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九)項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準恢復上市的同時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出現該條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員會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事宜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并形成審核意見。
本所依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3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一)項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結束之日起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4 上市公司預計可能出現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董事會應當在相關定期報告的報告期結束后的十個交易日內發布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并在披露相關定期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3.5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后及時向本所報告并披露,同時發布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后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三)、(八)項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后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四)項至(七)項情形的,本所在兩個月期滿后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決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項情形的,本所在規定期限期滿后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9 本所在作出是否終止股票上市決定前,可以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實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核查結果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議。 調查核實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終止上市決定的期限之內。
本所為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公司應當在本所規定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14.3.10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一)項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司披露收購結果公告或其他相關股權變動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終止上市申請,本所在收到該申請后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二)項情形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會議結束后及時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發布公告后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三)項情形的,應當于公司股東大會作出解散決議,知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解散條件成就時,或法院宣告公司破產當日立即向本所報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于本所知悉該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發布公告后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決定。
14.3.13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后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并于兩個交易日內發布相關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對于直至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時仍未聘請代辦機構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的同時為其指定臨時代辦機構,通知公司和代辦機構,并于兩個交易日內就上述事項發布相關公告(公司破產、解散或者被依 法責令關閉的除外)。
14.3.14 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關于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后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股票終止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二) 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 終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記、轉讓、管理事宜;
(四) 終止上市后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五)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3.15 公司應當在股票終止上市后立即安排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相關事宜,保證公司股份在本所發布有關終止上市公告后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進入代辦股份系統轉讓。
14.3.16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一)因14.1.10條第(一)、(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后,經查實后果嚴重的:
(二)因14.1.10條第(二)項所列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后,在六個月內該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0條第(三)項所列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后,在兩個月內該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條第(五)項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后首個年度報告,或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后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或未能在披露暫停上市后首個年度報告后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
(五)因14.3.1條規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終止上市的。
14.3.17 可轉換公司債券終止上市事宜參照本節股票上市有關規定辦理。
另外,終止上市不等于你持有的股票為零,你所持久有的股票依然存在,但由于該公司不符合上述公司上市交易規則,因此你的股票轉讓會受到一定限制

什么是上市公司暫停上市?

據我們所知,暫停上市是指已上市公司若出現法定原因,應依法暫時停止其發行的上市股票或公司債券的交易。暫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對于暫停上市的公司,應當由證券交易所決定其何時及在何種條件下恢復上市。與暫停上市相比,終止上市是根本地、絕對地消滅公司上市資格的程序;而暫停上市僅是暫時停止股票或公司債券的交易,而非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終止上市是指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債轉股為什么要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債轉股暫停并不是說公司的股票或者說公司經營情況就不好了。而是說公司的債轉股規??赡苡行┐罅?,對公司的股票市場造成一定的沖擊,超過一定的規模對公司的資產結構造成的影響,那就要稍微控制一下。

因為公司有可能會發行一些可轉換債券,就是說你買了這個債券之后,雖然你獲得的利率要稍微低一些,但是你這個債券在一定期限之內是可以自主轉成股票的,比如說我買了上市公司100萬的可轉債。然后期限是一年,給我的回報率是5個點,在一年之中,到了第8個月,我覺得公司的股票不錯,雖然說現在價格沒有那么高,但未來應該具備發展空間,我選擇把我持有的證券轉成公司的股票。

轉了公司股票當然可以了,如果說就是個別人轉了那沒什么影響,因為雖然上市公司發行了可轉債的股票之后,那公司的股票數額可能是不確定的。會有略微的不確定性因素影響,但如果規模不是特別大的話,對公司股票市場的價格,對于公司資本結構穩定性沒有什么影響,畢竟雖然它是可轉換的,但并沒有說別人都會轉換啊,有人覺得麻煩,有人覺得沒到轉換的時候,所以真正轉換的幾率可能30%都沒有。

這個公司本身可轉債規模已經到了一定程度的公司就不會再接收可轉債,至少短期之內它不會再接手可轉債轉成股票了會限制一段時間。因為轉的人太多對公司股票會造成沖擊。就算這個是允許的,但是現在也會進行一定的控制,這是為了公司大多數股民的利益著想。因為大多數人不希望公司的股票出現震蕩,實際上是平穩上升的。

 

暫停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有哪些

一、暫停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 證券法 》相關規定,《公司債上市規則》第6.3條明確了債券暫停上市的標準: (1)發行人有重大違法行為; (2)發行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債券上市條件; (3)發行債券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或者批準的用途使用或未按規定程序變更資金用途; (4)未按照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5)發行人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二、公司債券暫停上市后還能繼續交易嗎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如發行人有暫停上市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債券停牌,并在十五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暫停其上市交易。如債券被暫停上市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債券暫停上市公告》,債券自公告披露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復牌并繼續交易三十個交易日后暫停上市,之后債券既無法在競價系統進行交易,也無法在協議平臺進行交易。 在債券暫停上市期間,債券利息和本金兌付工作仍應當按照原募集說明書等相關公告約定的時間及方式進行,債券相關當事人仍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債券相關職責和義務。 三、公司債券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恢復上市 《公司債上市規則》第6.4條規定,債券暫停上市后,第6.3條所列情形消除的,發行人可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深交所在收到申請后十五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恢復該債券上市交易。 對于發行人因最近兩年連續虧損導致其債券被暫停上市的,若暫停上市后首個經審計年度報告顯示盈利的,發行人可以在暫停上市后首個經審計年度報告披露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提出恢復債券上市的書面申請;發行人因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之外的情形導致其債券被暫停上市的,在深交所規定的期限內該等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在情形消除后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的書面申請。 四、暫停上市債券可以轉讓嗎 依據《關于為暫停 上市公司 債券提供轉讓服務的通知》 一、債券上市交易后,發行人出現《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6.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本所對該債券停牌,并在7個交易日內決定暫停其上市交易。債券暫停上市交易不影響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及債券回售、贖回、付息、兌付等相關事項。 二、債券暫停上市后,發行人可以申請本所為該債券提供轉讓服務,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轉讓服務申請書; (二)上市推薦人對發行人及其暫停上市債券的說明; (三)債券受托管理人(如有)對發行人申請本所為暫停上市債券提供轉讓服務的意見; (四)債券信用跟蹤評級報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本所在收到發行人提交的完整申請材料后7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為其暫停上市債券提供轉讓服務。 對于發行人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的,本所不提供轉讓服務。 本所同意提供轉讓服務的,發行人應當與本所簽訂轉讓服務協議,并在本所開始提供轉讓服務的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債券的種類、名稱、證券代碼以及提供轉讓服務的起始日; (二)轉讓的具體方式; (三)投資者的咨詢方式;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本所不同意提供轉讓服務的,發行人應當在收到本所決定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關決定內容。 對于發行債券的公司來說,暫停債券發行就像發行債券一樣難,后者是公司經營進入全盛時期,前者則是公司違反了相關的法律 法規 。另一方面,對于散戶來說,購買債券時一定要注意所買公司的經營狀況與法人的商業名譽,因為所買的債券可能會因為債券的的暫停而變成直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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