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原因是資不抵債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既然資不抵債或者公司賬面資產 不能清償債務 才能破產,當然這些債務是不能按照原來的數額完全清償的了。破產程序后,公司要注銷,從實體和程序上,公司的主體資格都不存在,債務無需再清償。 2、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對 公司債務承擔 有限責任, 公司的債務 以公司所有財產清償,股東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公司的債務,經過破產程序,沒有完全清償,股東也不用還的。但是如果股東濫用股東地位損害 債權人利益 的話,股東可能要 承擔連帶責任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宣告破產后,債務的處理方法為:首先公司應當發布公告,對外宣布已經破產的事實。其次,當債權人收到公告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自己的債權進行申報,如果沒有及時申報的,在債務正式償還之前也可以補充申報。公司在收到債務的申報后,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依次對債務進行償還,如果公司的財產不足以對全部債務進行償還的,那么應當按照一定的比例對各項債務予以償還。
債務清償的法定順序為:
1、破產費用及共益債務;
2、職工的工資、失業補助金等;
3、社會保險以及所欠繳的稅款;
4、公司的其他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孫舉頌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進行公司債務清償:
(一)有限公司債務清償時,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答陪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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