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后的債務處理如下所示:1。公司股東出資虛報或是躲避出資的,對未注資或是躲避注資承擔責任;2。破產債權不能償還相同次序的債權,進行分配;3。企業向破產法院申請破產后,法院將成立清算組,拍賣企業財產,收入用于清償債務;4。只需公司股東履行注資責任,破產清算程序完成后就可以不用清償債務。
企業破產后員工工資和保險的順序如下所示:一般來說,只需屬于大公司,就可以拿到這筆錢。破產企業欠付員工工資、養老金以及各種補助應在個人社保或社會養老保險中支付,并向員工支付一定的補償;2.企業破產后的稅款。很多企業破產后,根據評估機構的評估,根本無法繳納所欠稅款,法律上也有明確的確定,企業破產后無法繳納的稅款不能繳納;3.企業負債。即破產債權,破產債權不能按相同次序償還的,進行分配。
公司宣布破產債務具體如下:
1、公司破產后會有專門的債務處理小組對債務進行梳理;
2、對公司所有資產和債務梳理完成后,開始資產處置及資金回款;
3、根據實際回款的金額對相應的債權人按比例進行資金分配,完成債務清算。
宣布破產條件具體如下:
1、債務人具有破產能力。即法律授予債務人具有進行破產程序的資格,也就是債務人可以被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的一種資格;
2、存在破產的原因,債務人能夠被宣告破產,還需要存在破產原因。依照破產法的規定,破產原因為“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滿足了這一條件,債務人才能被宣告破產;
3、不存在破產障礙。破產障礙是存在破產原因或者已達到破產界限,但根據法律規定,可使不進行破產宣告的法律上的限制和事實上的事由。
公司破產,清償順序如下: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人與法定代表人的區別是:
1、兩者的概念不同:
(1)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2)而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兩者產生的方式不同:
(1)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
(2)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序選舉產生。
3、兩者組成的人數不同:
(1)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
(2)而法人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
4、兩者的權限不同:
(1)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2)而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
5、兩者變更的法律程序不同:
(1)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
(2)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
(3)?董事長必須是股東,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不一定必須是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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